证券合规周报(第99期)丨证监会从严监管离职人员机构“再就业”,中信产业基金因高管变更未及时报告等原因收警示函

证券合规周报(第99期)丨证监会从严监管离职人员机构“再就业”,中信产业基金因高管变更未及时报告等原因收警示函
2023年08月15日 08:26 21世纪经济报道

监管要闻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就推动大宗交易(非自动对盘交易)纳入互联互通机制达成共识

近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就推动大宗交易(非自动对盘交易)纳入互联互通机制达成共识,即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深股通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境内投资者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非自动对盘交易。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进行的大宗交易以及通过港股通进行的非自动对盘交易将同步开通。下一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指导两地交易所及结算机构做好大宗交易(非自动对盘交易)涉及的业务、技术和监管安排的研究,充分征求市场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实施细节和正式推出日期将由两地交易所另行公布。

证监会强化离职人员从严监管,行业机构违规聘任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遭严肃处理

8月8日,证监会在行业内部将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聘任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信息而被严肃处理的情况进行了通报。据悉,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A公司未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聘任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有关情况。证监局核查后,对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从严处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约谈了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尽快启动内部问责。

监管动态

上市公司

永悦科技(603879.SH):信批不及时和年报数据错误,被责令改正

8月7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朱水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0年,公司因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利润总额多计69.81万元,错报金额占2020年年报记载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14.92%。2021年,公司因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租赁资产会计核算错误导致利润总额多计67.89万元,错报金额占2021年年报记载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15.69%。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永悦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ST天沃(002564.SZ):信息披露不准确,收警示函

8月7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7亿元。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归母净利润-1.76亿元,同时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预计为4,619.07万元。公司2023年6月29日披露《2022年度报告》及《2022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22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39.45亿元,归母净资产为-21.39亿元。

公司2023年1月31日业绩预告、2023年3月28日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归母净利润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未披露净资产为负的情况,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根据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南化工(002226.SZ):独董张红梅未告知其在关联方任职,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8月10日,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张红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张红梅作为上市公司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3月19日-2021年3月22日,张红梅担任新疆江阳工程爆破拆迁建设有限公司董事,违反了《江南化工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江南化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中关于“本人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承诺,且张红梅未及时将该任职情况告知江南化工。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5条的规定。

 根据《监管指引》第6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张红梅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海南椰岛(600238.SH):财务信息不准确,收警示函

8月7日,海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晓晴、冯彪、符惠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年4月29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调减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营业收入52774115.51元,调减2022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103966047.32元,调减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231089873.25元。

公司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海南椰岛、王晓晴、冯彪、符惠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

平安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欠缺,辽宁分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8月11日,据大连证监局披露,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平安证券辽宁分公司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客户回访工作不到位、对投资者交易需求等情况缺乏了解;二是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三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欠缺,如未对个别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个别风险测评结果明显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等。 

根据相关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平安证券辽宁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投资公司

大庆坙科: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八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8月9日,黑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大庆坙科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黑龙江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根据基金业协会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是部分投资者收入证明的出具单位不存在或已注销,无法认定其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四是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与部分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或是《适当性匹配意见书》。五是私募基金财产未进行托管,且基金合同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六是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使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的,投资前未取得投资者全体同意,投资后未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七是未按监管要求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八是间接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根据相关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重庆高通智地: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基金产品且承诺保底保收益等问题,收警示函

8月9日,重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重庆高通智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基金产品且承诺保底保收益,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公司所管理的单只基金实际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等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重庆德镁:未恪尽职守、谨慎勤勉,收警示函

8月8日,重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重庆德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未按照基金产品合同约定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在重庆证监局明确告知在管产品资金来源存在违规风险后,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产品资金来源合法,并继续接受投资者向基金产品新增实缴出资,存在未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强化合规意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高管变更未及时报告等,收警示函

8月7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基金产品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该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公司未对部分在管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该情形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恒丰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四项问题,成都分行收警示函

8月10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基金销售业务部门人员和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形。二是存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不完善的情形。三是存在业务方案未经合规风控人员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的情形。四是存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该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作者:王媛媛,卢陶然 编辑:巫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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