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8月09日 02:4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3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发行基本信息

特别提示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泉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新23转债”)。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0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实施细则》。

一、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原股东优先配售特别关注事项

(1)原股东优先配售均通过网上申购方式进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证券,不再区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原则上原股东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配售,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清算交收及进行证券登记。原股东获配证券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证券。

本次发行没有原股东通过网下方式配售。

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T日),所有原股东(含限售股股东)的优先认购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T日)9:30-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753179”,配售简称为“新23配债”。

(2)原股东实际配售比例调整。本公告披露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0.002380手/股为预计数,实际配售比例将根据可配售数量、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确定。若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导致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T日)前(含)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公告。原股东应按照该公告披露的实际配售比例确定可转债的可配售数量,请投资者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仔细核对其证券账户内“新23配债”的可配余额,作好相应资金安排。

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若原股东有效认购数量小于认购上限(含认购上限),则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

(3)发行人现有总股本487,301,971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116.00万手。

2、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3年8月11日(T日),网上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2023年8月11日(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概括委托代其进行申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自2020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对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2023年8月16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4、2023年8月14日(T+1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23年8月14日(T+1日),根据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5、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8月1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能够认购中签后的1手或1手整数倍的可转债,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1手。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6、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16,0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116,000.00万元。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34,800.00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7、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证的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含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证的次数合并计算。

8、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9、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申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可能因发行人经营管理或者财务状况等因素而出现下调,继而影响可转债的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的跟踪评级报告。

11、可转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转股价格、赎回以及回售条款、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市场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情况较为复杂,可能出现跌破发行价、价格大幅波动、与投资价值相背离,甚至交易价格低于面值等情况。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1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全部来源于新增股份。

13、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受托管理协议。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分为两个部分

1、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753179”,配售简称为“新23配债”;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2.380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转换成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2380手可转债。实际配售比例将根据可配售数量、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确定。若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导致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T日)前(含)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公告。原股东应按照该公告披露的实际配售比例确定可转债的可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2)原股东持有的“新泉股份”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以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

2、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54179”,申购简称为“新23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是1,000手(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重要提示

1、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601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新23转债”,债券代码为“113675”。

2、本次发行116,000.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1,160.00 万张,按面值发行。

3、本次发行的新23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

4、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新23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380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转换成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53179”,配售简称为“新23配债”。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参见释义)原则取整。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5、发行人现有总股本487,301,971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116.00万手。

6、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754179”,申购简称为“新23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为1手(10张,1,000元),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1,000手(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7、本次发行的新23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新23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8、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9、投资者请务必注意公告中有关“新23转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及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10、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新23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本公告仅对发行新23转债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新23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新23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23年8月9日(T-2日)的《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投资者可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2、投资者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和利率波动导致可转债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

13、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和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116,000.00万元,发行数量116.00万手(1,160.00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票面价格发行。

4、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3年8月11日至2029年8月10日。

(2)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3.00%。

(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①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②付息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4)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8月17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2月19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年8月1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5)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1.35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或注销、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6)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7)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8)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9)回售条款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8)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0)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1)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评级报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新泉股份主体信用等级为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12)信用评级机构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3)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5、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8月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6、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7、网上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8、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新23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新23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9、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16,0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116,000.00万元。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34,800.00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10、上市安排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上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1、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1、发行对象

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新23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0日,T-1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380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2380手可转债。实际配售比例将根据可配售数量、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确定。若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导致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T日)前(含)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公告。原股东应按照该公告披露的实际配售比例确定可转债的可配售数量。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487,301,971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116.00万手。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股东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0日(T-1日)。

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2023年8月11日(T日)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进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所有原股东的优先认购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T日)9:30-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753179”,配售简称为“新23配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超出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新23转债,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新23配债”的可配余额。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原股东持有的“新泉股份”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程序

①投资者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新23配债”的可配余额。

②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

③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④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⑤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4)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量获配新23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4、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三、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1、发行对象

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新23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16,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新23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3、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4、申购时间

2023年8月11日(T日),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5、申购方式

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6、申购办法

(1)申购代码为“754179”,申购简称为“新23发债”。

(2)申购价格为100元/张。

(3)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出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1,000手(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概括委托代其进行申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自2020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4)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5)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7、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2023年8月11日(T日)前办妥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上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到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8、配售规则

2023年8月11日(T日)投资者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与最终网上发行数量确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

(1)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按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配售;

(2)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则在公证部门监督下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按摇号抽签结果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手可转债。

中签率=(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9、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23年8月11日(T日),上交所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申购配号,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23年8月14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投资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2023年8月14日(T+1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23年8月14日(T+1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上交所于当日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2023年8月15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定认购数量

2023年8月15日(T+2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新23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1手(10张,1,000元)可转债。

10、中签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应根据2023年8月15日(T+2日)公布的中签结果,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11、放弃认购可转债的处理方式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1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证的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含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证的次数合并计算。

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23年8月17日(T+4日)刊登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12、结算与登记

2023年8月16日(T+3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上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本次网上发行新23转债的债权登记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电脑主机传送的中签结果进行。

四、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五、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16,0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116,000.00万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34,800.00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23年8月10日(T-1日)就本次发行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http://roadshow.cnstock.com/)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八、风险揭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已充分揭示已知范围内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募集说明书》。

九、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特此公告。

发行人: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9日

股票简称:新泉股份 股票代码:603179 公告编号:2023-054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摘要

(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长春村)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摘要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事项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不设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兑付风险。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信用评级

公司聘请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该级别反映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违约风险很低。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利分配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政策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原则;

(3)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4)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5)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2、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投项目涉及的重大投资计划和重大资金支出事项除外)发生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需求状况,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履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或履行相关承诺。

5、利润分配预案应以全体股东获得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为基础,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应充分征求独立董事、监事会与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专项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同时,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7、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可向股东大会提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专项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涉及现金分红事宜的,董事会应就调整方案进行专项研究论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提供便利。

8、董事会作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2022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36,948.71万元,占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09.50%。公司近三年的利润分配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未分配利润除了用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现金分红外,其余部分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扩大现有业务规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将努力扩大现有业务规模,积极拓展新的项目,促进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市场前景受制于汽车行业发展速度的风险

公司作为同时为商用车和乘用车配套的汽车饰件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生产和销售规模受整个汽车行业发展速度的影响,汽车行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关联度较高,全球及国内经济周期的波动给我国汽车生产和消费带来直接影响。当宏观经济处于高速上升阶段,汽车行业发展迅速,不论是商用车还是乘用车的消费需求均较为活跃;当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或下降,商用车需求受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影响较大,将出现较大波动。

尽管公司的客户涵盖了商用车及乘用车,均为国内外主要汽车制造集团,且受益于乘用车智能化、电动化趋势,新增客户收入占比持续上升,可同时受益于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需求拉动,但若整个宏观经济出现增长放缓或下降导致汽车行业出现需求下降、库存积压等经营困难状况,公司也将面临出现类似经营困难的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塑料粒子(PP、ABS、PC/ABS等)、面料、外协件等, 报告期各期,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为81.29%、81.64%和78.34%,占比较高,对公司毛利率的影响较大,其主要原材料中PP、ABS、PC/ABS等石化衍生品的价格受石油价格、市场供求关系、国家宏观调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果上述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将直接导致公司产品成本出现波动,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客户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主要包含吉利汽车、国际知名品牌电动车企业、奇瑞汽车、上汽集团比亚迪和一汽集团等整车企业,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9.99%、71.87%和76.95%,总体占比较高,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这些主要客户在选择供应商时均经过了严格的审核、长期的评价过程,对供应商的产品技术开发能力、质量控制能力、生产管理能力等方面均有较高的要求。如果未来公司在上述方面不能继续满足主要客户的要求,公司的产品被替代或者主要客户自身的生产经营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与主要客户的交易不再持续,均会进一步给公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带来不利影响。

(四)外协定制单元件占比较高带来的管控风险

公司作为汽车饰件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致力于为整车厂提供全产品、全领域的汽车饰件总成产品,公司本身主要负责相关总成产品本体及核心部件的生产及总成组装,而通过外协定制的方式采购风口、烟缸等单元件,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外协定制单元件包覆件、表面处理件、出风口类及其他定制化注塑件占当年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7.88%、44.14%和36.48%,与公司合作的外协定制供应商均为通过严格筛选后的长期合作伙伴,并且制定了相关制度,对外协定制供应商的选择、外协采购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但如果公司上述管控措施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未能得到切实有效执行或外协加工厂出现大范围的生产经营停滞,可能会对产品的质量及履约的及时性、有效性等方面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五)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1、违约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6年,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如果在可转债存续期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将有可能影响到债券利息和本金的兑付。

2、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在转股期内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可能会进一步增加。由于募投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且项目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因转股和财务计量方式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幅度小于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4、本次可转债转股的相关风险

可转债投资者将主要面临以下与转股相关的风险:

(1)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公司有权按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2)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触及向下修正条件时,结合当时的市场状况等因素,分析并决定是否向股东大会提交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公司董事会并不必然向股东大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因此,未来在可转债达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可能面临公司董事会不及时提出或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的风险。同时,由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对原股东持股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潜在摊薄作用,可能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3)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规定:“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即使公司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仍将受上述条款的限制,存在不确定性。并且如果在修正后公司的股票价格仍然持续下跌,未来股价持续低于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将导致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导致出现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不能转股的风险。

5、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等级为AA-,债项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从而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增加投资风险。

五、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及高管关于关于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的计划与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8日证监许可[2018]28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8年6月4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5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全部转股或赎回,于2021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因此发行人相关主体不存在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减持可转债的情况。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新泉投资、唐志华、唐美华已出具如下承诺:

“1、若发行人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本承诺人将全额认购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可转债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本公司/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或减持计划;

2、若本公司/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成功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公司/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认购本次可转债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3、本承诺人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公司/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公司股票或可转债的,相关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承诺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不含唐志华、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如下承诺:

“1、若公司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本承诺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资金安排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若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成功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认购本次可转债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3、本承诺人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范围上述承诺事项减持公司股票或可转债的,相关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承诺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如下承诺:

“1、本承诺人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

2、本承诺人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承诺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涵义:

一、一般名词释义

二、专业名词或术语释义

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所致,并非数据错误。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公司考虑自身实际状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6,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上海智能制造基地升级扩建项目(一期)”、“汽车饰件智能制造合肥基地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于公司在技术和市场方面的积累,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紧密相关,是公司扩大产业布局、进一步夯实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公司把握市场机遇,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快速发展。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目前情况,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6,000.00万元(含116,000.00万元)。

(三)证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

(五)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计募集资金量为不超过116,000.00万元(含116,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114,890.03万元。

(六)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1.60亿元(含11.6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八)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8月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登记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九)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自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17日。

(十)发行费用

以上发行费用可能会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有所增减。

(十一)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

本次发行的主要日程安排以及停复牌安排如下:

以上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及时公告并修改发行日程。本次可转债发行承销期间公司股票正常交易,不进行停牌。

(十二)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三)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上交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四、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款

(一)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二)面值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三)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3.00%。

(四)转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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