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7月13日 02:1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23-070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07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绿地中央广场E栋28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梁建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祝郁文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议案名称:《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为需要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上述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亚威、赵若云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23-071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讯通信”或“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股东孟迪丽女士出具的《关于对孟迪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孟迪丽:

经查,你作为超讯通信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2年9月7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超讯通信股票62000股,距离你所持超讯通信股票比例下降至5%以下不足90日,但你未在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二是2022年11月21日,因超讯通信注销了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你所持公司股票比例被动超过5%。2023年2月27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9900股超讯通信股票,但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三是2023年4月25日,你通过超讯通信披露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1个月内减持不超过30万股公司股票。5月26日至6月2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30.08万股公司股票,累计减持数量超出减持计划上限800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本次监管措施仅针对相关股东执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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