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23年05月30日 02:4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宁科生物 公告编号:临2023-028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1,011.7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虞建明、黄海粟、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高小平提起诉讼。中科新材因4,250万元借款已逾期,同时导致其他相关借款加速到期,共涉及金额人民币11,011.79万元。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黄河银行

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黄海粟、公司、中科新材、恒力国贸、高小平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确认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2、请求判令被告中科新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940万元(大写:壹万零玖佰肆拾万元整),利息717,937.20元(暂计算至2023年4月25日),本息合计110,117,937.20元;同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利率承担自2023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黄海粟、公司、高小平对被告中科新材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中科新材在未能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原告有权对被告恒力国贸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以实现原告的抵押权,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该诉讼请求的优先受偿仅针对贷款本金为3,750万的债务);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1、2021年5月26日,原告黄河银行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250万元,借款用于购液蜡。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起止日期为2021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同日,原告与被告公司、高小平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高小平愿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4,250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21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上海中能、虞建明担保的主债权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处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4日期间双方签署的全部借款合同等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14,0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随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4,250万元借款,并用于合同约定之借款用途,原告依约完成发放借款的义务。借款发放后,被告中科新材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季清偿利息,但2023年以来其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公司4月6日公告称中科新材因流动资金不足而停产,原告有理由相信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还款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影响原告借款到期后收回。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约定,原告宣告借款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截止2023年4月25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4,020万元,利息263,812.5元。

2、2021年9月9日,原告黄河银行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600万元,借款用于购液蜡。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借据载明借款起止日期为2021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9日。同日,原告与被告公司、高小平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高小平愿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2,600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21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上海中能、虞建明担保的主债权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处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4日期间双方签署的全部借款合同等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14,0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随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2,600万元借款,并用于合同约定之借款用途,原告依约完成发放借款的义务。借款发放后,被告中科新材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季清偿利息,但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分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合计50万元应还本金未履行,同时其经营也发生重大变化,公司4月6日公告称中科新材因流动资金不足而停产,原告有理由相信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还款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影响原告借款到期后收回。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约定,原告宣告借款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截止2023年4月25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2,350万元,利息154,218.75元。

3、2022年2月25日,原告黄河银行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用于购液蜡、葡萄糖。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借据载明借款起止日期为2022年2月25日至2024年2月25日。同日,原告与被告公司、黄海粟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黄海粟愿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21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上海中能、虞建明担保的主债权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处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4日期间双方签署的全部借款合同等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14,0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随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1,000万元借款,并用于合同约定之借款用途,原告依约完成发放借款的义务。借款发放后,被告中科新材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季清偿利息,但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分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合计100万元应还本金未履行,同时其经营也发生重大变化,公司4月6日公告称中科新材因流动资金不足而停产,原告有理由相信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还款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影响原告借款到期后收回。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约定,原告宣告借款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截止2023年4月25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820万元,利息53,812.5元。

4、2022年3月21日,原告黄河银行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900万元,借款用于购液蜡、葡萄糖。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借据载明借款起止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1日。同日,原告与被告公司、黄海粟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黄海粟愿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3,900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21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上海中能、虞建明担保的主债权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处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4日期间双方签署的全部借款合同等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14,0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22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恒力国贸签订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恒力国贸担保的主债权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处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6日期间双方签署的全部借款合同等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15,275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物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执行费、产权转移产生的税费等)或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被告恒力国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恒泰商务大厦18层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房产面积总计1,213.43平方米。抵押合同签订后,各方在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就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依法设定抵押权,原告取得10份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登记类型、抵押方式、最高债权额、债务履行期限等依合同约定。

随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3,900万元借款,并用于合同约定之借款用途,原告依约完成发放借款的义务。借款发放后,被告中科新材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季清偿利息,但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分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合计50万元应还本金未履行,同时其经营也发生重大变化,公司4月6日公告称中科新材因流动资金不足而停产,原告有理由相信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还款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影响原告借款到期后收回。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约定,原告宣告借款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截止2023年4月25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3,750万元,利息246,093.75元。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目前尚未开庭。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宁科生物 公告编号:临2023-029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发来的《关于黄河银行贷款逾期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5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中科新材向银行申请不超过70,000万元(含尚未到期52,5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与2021年5月19日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对外担保公告》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2、2021-014、2021-021)。

2021年5月26日,中科新材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250万元,借款用于购液蜡。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起止日期为2021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贷款中科新材应归还贷款本金4,250万元,已归还贷款本金230万元,逾期贷款本金4,020万元,逾期贷款利息49.75万元,逾期贷款本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39%。

二、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公司于2023年4月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事项进展暨临时停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4),本次中科新材增资主体济南长悦新材料科技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能按《中科新材之增资协议》约定履行对中科新材30,0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实缴义务,构成实际违约,致使中科新材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原计划组织生产。

为缓解短期偿债压力,公司已就当前的困难局面向当地政府、监管机构做出汇报,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公司将尽快引入纾困资金恢复中科新材生产。

公司将根据上述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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