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4月29日 21:19 上海证券报

(上接1041版)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49 证券简称:中国出版 公告编号:2023-019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

截止2022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9人,注册会计师149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60人。

信永中和2021年度业务收入为36.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6.9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8.54亿元。2021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58家,收费总额4.52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2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人次、监督管理措施23人次、自律监管措施5人次和纪律处分0人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民,200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3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张萱,1997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轮入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田晓,2012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超过3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200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对信永中和的从业资质进行了充分了解,审查了其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诚信状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七次会议,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信永中和是一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拥有丰富资本市场审计经验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恪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严格按照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计划完成会计审计工作。

续聘该事务所有利于维持审计的稳定性、持续性。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经审查,信永中和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49 证券简称:中国出版 公告编号:2023-020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和《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根据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出版、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64号)核准,本公司2017年8月向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450万股,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20%,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17,43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2,130,432.7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45,299,567.3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8月15日到位,存放于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电信大楼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17TJA1042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以前年度使用金额

公司2017年度收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1,145,299,567.30元,2021年12月31日以前累计取得累计银行利息收入、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109,989,409.77元,累计募投项目支出745,550,208.64元。

(三)募集资金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专户收到银行利息收入、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11,847,680.83元、募投项目支出26,379,637.63元,部分募投项目终止项目资金及利息补充流动资金1,836,000.00元。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如下表: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放、使用及管理募集资金。

2017年8月15日,本公司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王府井支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0200235229200026839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7年12月29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子公司新华联合发行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王府井电信大楼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王府井支行下属机构)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募集资金余额转入公司在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110701012701269619),后续销户时结算的利息将一并转入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意子公司新华联合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合)在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新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名称:新华联合发行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110701013601267698),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储公司以募集资金对新华联合增资的资金。

2018年1月26日,本公司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中银证券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新华联合、中银证券、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第三方图书智能流通平台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018年7月3日,本公司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中银证券、全资子公司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书店)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三联生活周刊》“中阅读”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中银证券、全资子公司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印书馆)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商务印书馆工具书云平台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中银证券、中华书局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中华国学资源总库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018年7月3日,本公司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中银证券、三联书店、三联书店之全资子公司三联生活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三联生活周刊》“中阅读”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中银证券、中华书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书局)、中华书局之全资子公司古联(北京)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中华国学资源总库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018年11月,本公司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中银证券、世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图书)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CLOUDBAG教育云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2018年12月,本公司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中银证券、世界图书、世界图书之全资子公司世界图书出版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CLOUDBAG教育云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019年6月,本公司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中银证券、中版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版文化)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文科通识知识服务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019年6月,本公司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中银证券、中国美术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术出版总社)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中国美术教育全媒体开发应用平台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019年6月,本公司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中银证券、美术出版总社和人美新媒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美新媒体)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中国美术教育全媒体开发应用平台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020年8月12日,本公司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中银证券、商务印书馆和万有知典(北京)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商务印书馆工具书云平台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上述监管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协议签订各方均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应职责。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之情况说明

综合运营管理平台项目是为了实现集约化管控及资源共享,提高决策效力和生产效力;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对运营资金的需求。以上两个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除以上两个项目外本公司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2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型短期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投资产品;授权期限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起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止,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22年度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了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表: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变更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详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2022年未进行募投项目的变更。

第三方图书智能流通平台项目已于2021年1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项,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共计183.6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143.58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0.13%。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募投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已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本期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49 证券简称:中国出版 公告编号:2023-021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 2023年预计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2亿元。

●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 本次预计担保额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向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种类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抵押、质押等,预计额度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在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与债权人协商确定担保事宜,具体的担保种类、方式、金额、期限等以实际签署的相关文件为准。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计划担保总额仅为公司2023年度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实施时由担保人、被担保人与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协议内容协商确定,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具体担保金额以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和被担保人办理具体担保合同的签署及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确保各级子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对其具有管控权,被担保的公司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风险整体可控。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度拟开展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其主营业务健康发展,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管理,控制相关风险。公司对外担保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3年度拟开展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等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没有异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49 证券简称:中国出版 公告编号:2023-022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额度:合计不超过75亿元(其中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7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不过超过5亿元)。

● 委托理财产品类型: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风险等级参考银行风险评级稳健型及以下)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产品。

● 授权委托理财期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收益水平,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增加资金收益,以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下,使用合计不超过75亿元(其中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7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不过超过5亿元),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型(风险等级参考银行风险评级稳健型及以下),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理财产品。委托理财期限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起十二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合计不超过7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以及募投项目实施。公司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风险提示

公司虽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但因系统性风险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四、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以维护股东及企业整体利益为原则,在保证正常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开展银行委托理财业务。在进行委托理财时公司将着重考虑收益和风险的匹配情况,并将资金安全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严格把关,谨慎选择理财产品的业务合作方并保持紧密沟通,及时掌握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动态变化,从而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到期收回。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进展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委托理财操作程序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以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建立了相关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与权限,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本次以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监事会对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无异议。

七、保荐机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国出版在保证公司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中国出版上述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八、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余额为人民币31亿元。

特此公告。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49 证券简称:中国出版 公告编号:2023-027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行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单位:万元

特此公告。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49 证券简称:中国出版 公告编号:2023-018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对公司的影响: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交易,不会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关联方造成较大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黄志坚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董事会在审议2023年预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原则,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2023年度预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并经管理层充分论证和谨慎决策,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实际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执行情况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情况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2)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2.关联租赁情况

(1)出租情况

单位:万元

(2)承租情况

单位:万元

注:以上关联交易不存在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情况。

3.关联受托管理

根据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华书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租赁协议》,本公司之子公司中华书局有限公司代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处理北京西城区琉璃厂西街19号、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永华南里1号楼、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38号精品书店部分房屋租赁事宜,未收取受托代理费。

根据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与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租赁协议》,本公司之子公司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代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处理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36号、北京市西城区琉璃厂西街51号部分房屋租赁事宜,未收取受托代理费。

根据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子公司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租赁协议》,本公司之子公司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有限公司代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处理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22号部分房屋租赁事宜,未收取受托代理费。

根据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子公司东方出版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租赁协议》,本公司之子公司东方出版中心有限公司代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处理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21号、335号部分房屋租赁事宜,未收取受托代理费。

根据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与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租赁协议》,本公司之子公司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代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处理北京市西城区琉璃厂西街4号、北京市东城区东堂子胡同57、59号等房屋租赁事宜,未收取受托代理费。

根据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与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租赁协议》,本公司之子公司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代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处理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甲55号等房屋租赁事宜,未收取受托代理费。

(三)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情况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2)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2.关联租赁情况

(1)出租情况

单位:万元

(2)承租情况

单位: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公司名称: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02879Y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法定代表人:黄志坚

5.注册资本:193432.36万元

6.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甲55号

7.经营范围:组织所属单位出版物的出版(含合作出版、版权贸易)、发行(含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连锁经营、展览)、印刷、复制、进出口相关业务;经营、管理所属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上述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日常业务往来,是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是必要的,也是持续性的。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相互损害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未构成对公司独立运行的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下转104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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