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4月29日 21:16 上海证券报

(上接1009版)

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召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于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召开本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本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相关事项安排将另行通知和公告。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独立意见函

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中信银行拟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对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延长配股决议有效期,有利于确保中信银行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中信银行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

2023年4月28日

附件2: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镜湖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9.47%股权。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注册资本为775,669.4797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常青。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末,公司总资产5,099.55亿元人民币,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275.65亿元人民币,净利润75.17亿元人民币。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2023年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口径下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开展的授信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13,185亿元人民币。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的议案》,同意2023年我行与中信建投证券开展的授信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13,185亿元人民币。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双人审批模式审批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与中信建投证券2023年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13,185亿元人民币的授信类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审查,中信银行与中信建投证券2023年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13,185亿元人民币的授信类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

2023年4月28日

附件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审慎审查,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中信银行申请调增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授信业务关联交易上限至3,200亿元、新增申请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存款业务关联交易上限10亿元,是根据中信银行日常经营业务中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预测,属于中信银行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相关交易定价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公平、公允、合理,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二、我们同意将《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提交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

2023年4月27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

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结合业务发展实际,调增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授信业务持续关联交易上限,新上限金额为3,200亿元;新增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存款业务持续关联交易上限,上限金额为10亿元。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意我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授信业务关联交易上限金额为3,200亿元、2023年存款业务关联交易上限金额为10亿元。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查,并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相应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逐项审查,《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涉及的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拟发生的授信、存款业务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

2023年4月28日

附件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用2023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事前认可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前,已将议案提交我们审阅。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我们对中信银行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宜意见如下:

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最近三年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的执业质量检查中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均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均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且均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中信银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我们认可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2023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2023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提交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

2023年4月27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费用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在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前,已经认可该议案事项。我们对该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最近三年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的执业质量检查中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均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均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且均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中信银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

二、《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中信银行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信银行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此,我们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2023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2023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中信银行财务报告年度审计、中期审阅、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和其他相关审计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合计人民币719万元。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中信银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4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6月23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等与本行拟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相关的议案。根据前述会议决议,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为自本行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将于2023年6月22日届满。

本行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递交了本次配股的相关申请文件。2023年2月17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多项监管规定。本行按照前述最新监管规定向上交所报送了本次配股相关申请文件,于2023年3月3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67号),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45号)。本行会同中介机构积极落实问询回复,并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并报送上交所。具体内容请参见2023年4月22日本行刊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鉴于本次配股尚待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等因素,本次配股实施仍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本次配股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本行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并拟提请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同意将本次配股相关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至2024年6月22日。

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授权分别于2023年2月17日、2023年2月22日对本次配股发行预案、配股方案等文件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本次配股的具体配售比例和数量等内容,根据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新了本行相关财务信息,并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最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该等文件的相关表述进行了调整。具体修订情况请参见2023年2月18日和2023年2月24日本行刊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除延长本次配股决议有效期,以及前述对本次配股发行预案、配股方案等文件的修订内容外,本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配股相关决议的其他事项和内容保持不变。

本行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尚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4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在执行完2022年度审计工作后,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以下合称“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连续提供审计服务8年,达到财政部规定的最长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年限,2023年度,本行须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本行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宜分别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宜均无异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同意2023年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为本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为本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于2022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25人,注册会计师1,088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毕马威华振2021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8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8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72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4.55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建筑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毕马威华振2021年审计的与本行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2.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

自2019年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香港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遮打道10号太子大厦8楼。于2022年12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本行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拟任本项目的合伙人及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史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史剑于2011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9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9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任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叶洪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叶洪铭于201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0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任本项目国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黄婉珊,香港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和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黄婉珊于1995年取得香港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于2006年取得威尔士特许会计师资格,1991年开始在毕马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拟任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梁达明,香港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梁达明于1998年取得香港注册会计师和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资格,1994年开始在毕马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 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毕马威香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预算主要依据本行业务审计范围及会计师事务所预计工作量等因素确定,2023年度本行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年度审计、中期审阅、内部控制审计和其他相关审计服务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合计人民币719万元,比上年拟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审计服务项目费用减少238万元,降幅25%。其中,财务报告审计、审阅费用为659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60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本行原聘任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前身为1993年3月28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2000年6月更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函[2012]52号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本行原聘任的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罗兵咸永道”)是一家注册于香港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其历史可追溯到1902年。与普华永道中天同属普华永道国际网络成员所,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雪厂街5号太子大厦22楼,经营范围为审计鉴证业务、咨询业务、并购业务、风险鉴证业务、税务咨询等。

本行自2015年起,聘请普华永道中天对本行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提供审计服务,聘请罗兵咸永道对本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在执行完2022年度审计工作后,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为本行连续提供审计服务8年。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行202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本行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在执行完2022年度审计工作后,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为本行连续提供审计服务8年,达到财政部规定的最长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年限,2023年度,本行须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三)本行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行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对变更事宜均无异议,并确认无任何有关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前任及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全体委员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等信息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认为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均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委员会委员均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成为本行2023年度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将《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本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同意将《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本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经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最近三年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的执业质量检查中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均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均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且均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中信银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

2. 《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中信银行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信银行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此,我们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2023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2023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中信银行财务报告年度审计、中期审阅、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和其他相关审计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合计人民币719万元。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中信银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本行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为本行2023年度国内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香港为本行2023年度国际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4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3年4月1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3年4月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7名,实际出席监事7名,监事刘国岭、李蓉、程普升、陈潘武现场参加了会议,监事魏国斌、孙祁祥、曾玉芳通过视频参加了会议,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全体监事一致推举,由魏国斌监事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本行实际情况。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2022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履职监督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向本行年度股东大会报告上述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4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完成过户登记

暨控股股东变更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份无偿划转情况概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本行控股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有限”)通知,中信有限将向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金控”)无偿划转其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28,938,928,294股和H股股份2,468,064,479股,合计31,406,992,773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64.18%(简称“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并已于2022年6月22日与中信金控分别签署了关于无偿划转本行A股股份、H股股份的无偿划转协议。

2022年11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信银行股权变更及有关股东资格的批复》(银保监复﹝2022﹞794号),同意中信有限向中信金控无偿划转其持有的本行31,406,992,773股股份。

本行已分别于2022年6月23日和2022年11月8日发布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更获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公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公告,并分别于2022年12月8日、2023年1月7日、2023年2月8日、2023年3月8日和2023年4月8日发布了关于本行股份无偿划转暨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

二、股份过户登记情况

2023年4月28日,本行收到中信金控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已分别通知确认,中信有限无偿划转至中信金控的本行A股股份28,938,928,294股、H股股份2,468,064,479股已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2023年4月26日完成过户登记。

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完成后,中信有限继续持有本行581,736,000股H股股份,占本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19%;中信金控直接持有本行股份合计31,406,992,773股,占本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4.18%。本行控股股东由中信有限变更为中信金控,本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4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审议的《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所涉调增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授信业务关联交易上限,申请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存款业务关联交易上限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审议事项是本行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持续交易,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一、持续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持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行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本行董事会同意:(1)调增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授信业务关联交易上限(调整后的具体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并根据前述调增后的金额与中信集团签署授信业务补充框架协议;(2)申请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存款业务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并根据申请的上限金额与中信集团签署存款业务框架协议。

关联董事方合英、曹国强对上述两项事项均回避表决,其他全部有表决权的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及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所涉两个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1、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注:(1)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

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2、存款业务

本行首次申请与关联方之间存款业务关联交易上限,不涉及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调整/预计金额和类别

1、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注:(1)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

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历史合作情况、存量授信业务规模,以及未来的合作空间;2)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相关行业的市场地位、规模及财务情况;3)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数量较多,且时有新增(如中信集团目前已成为中国华融第一大股东)。

2、存款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历史存款及本行相应支付的利息规模,以及未来的经营发展趋势;2)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相关行业的市场地位、规模及财务情况;3)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数量较多,且时有新增(如中信集团目前已成为中国华融第一大股东)。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10168558XU)成立于1982年9月15日,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法定代表人为朱鹤新,注册资本为20,531,147.635903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矿产、林木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行业的投资业务;资产管理;资本运营;工程招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及分包、咨询服务行业;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和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截至2021年末,中信集团总资产88,096.82亿元,净资产10,177.92亿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6,200.43亿元,净利润809.80亿元。

2、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股份成立于1985年01月08日,注册地址为中国香港中环添美道1号中信大厦32楼,董事长为朱鹤新,主营业务包括综合金融服务、先进智造、先进材料、新消费、新型城镇化业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中信股份总资产117,941.99亿元港币,净资产13,800.68亿元港币,2022年度营业收入7,711.33亿元港币,净利润1,230.11亿元港币。

3、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中信有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17092)成立于2011年12月27日,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法定代表人为朱鹤新,注册资本为13,9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1.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投资和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2.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包括:(1)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2)矿产、林木等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3)机械制造;(4)房地产开发;(5)信息产业: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6)商贸服务及其他产业: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咨询服务;3.向境内外子公司发放股东贷款;资本运营;资产管理;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和劳务输出,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于2014年7月22日由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9月末,中信有限总资产102,759.13亿元,净资产10,899.78亿元,2022年1-9月,营业收入2,745.88亿元,净利润789.95亿元。

4、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中信金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7K30YL2P)成立于2022年3月24日,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53层,法定代表人为奚国华,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中信金控总资产344.11亿元,净资产342.87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53亿元,净利润1.15亿元。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为张佑君,注册资本为1,482,054.6829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中信证券总资产13,082.89亿元,净资产2,583.72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651.09亿元,净利润221.69亿元。

6、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5774)成立于1999年11月1日,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为刘正均,注册资本为8,024,667.9047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业务;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中信集团持有中国华融26.46%股份,为中国华融第一大股东。截至2022年末,中国华融总资产9,553.26亿元,净资产483.79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372.64亿元,净利润-277.86亿元。

7、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百信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7C8U57)成立于2017年9月5日,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为李如东,注册资本为563,380.2817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个人及小微企业存款;主要针对个人及小微企业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电子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代理业务;基金销售。(该企业于2020年06月12日之前为内资企业,2020年06月12日之后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本行持有中信百信银行65.70%股份。截至2022年末,中信百信银行总资产969.22亿元,净资产74.35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39.68亿元,净利润6.56亿元。

8、深圳市城开信银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城开信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CWFF2E)成立于2022年6月17日,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1647,法定代表人为刘星,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深圳城开信银总资产211.98亿元,净资产17.54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3.82亿元,净利润-6.75亿元。

9、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中信财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4635Q)成立于2012年11月19日,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低层栋B座2层,法定代表人为张云亭,注册资本为475,134.752547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委托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中信财务总资产557.67亿元,净资产83.08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1.34亿元,净利润8.13亿元。

10、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

湖北新冶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45833Q)成立于1985年10月3日,住所为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法定代表人为蒋乔,注册资本为33,983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黑色、有色金属材料和相应的工业辅助材料及承接来料加工业务;钢铁冶炼、金属压延加工、钢坯、钢锭、钢材、钢管、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焦炭、金属制品制造、机械及仪表电器制造和修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和限制类产品)制造和供应;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湖北新冶钢总资产50.51亿元,净资产49.74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4.69亿元,净利润5.15亿元。

11、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利港发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7397322T)成立于2004年12月20日,住所为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利路235号,法定代表人为朱建刚,注册资本为251,9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建设和经营4*600MW发电机组工程,并通过电网公司供售电;热力的生产及销售(仅限于在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内供热);从事粉煤灰、石膏、纺织、服装及日用品、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的批发和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污泥处理;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不含危险品);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江阴利港发电总资产85.02亿元,净资产28.91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84.86亿元,净利润-1.25亿元。

12、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重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166633X2)成立于2008年1月26日,住所为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法定代表人为武汉琦,注册资本为433,941.9293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重型成套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矿用机械类产品、隧道掘进机械设备、铸锻件的设计、制造、销售;承包境外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境外机械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许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公寓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中信重工总资产195.02亿元,净资产78.42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88.27亿元,净利润1.65亿元。

13、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江阴兴澄特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07984202P)成立于1994年11月23日,住所为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297号,法定代表人为罗元东,注册资本为1,236,579.744845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黑色、有色金属材料及其辅助材料;钢结构件的加工、制造、安装;仓储(不含危险品);黑色、有色金属材料、钢结构件及其辅助材料的研究开发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江阴兴澄特钢总资产872.01亿元,净资产318.29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964.87亿元,净利润70.96亿元。

14、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城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9861125D)成立于2015年5月7日,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1号楼23层2308室,法定代表人为聂学群,注册资本为786,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业务;销售、出租商品房;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餐饮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中信城开总资产376.1亿元,净资产95.45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54.49亿元,净利润3.26亿元。

15、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0579X)成立于2002年11月4日,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B座27层,法定代表人为 陈晓佳,注册资本为663,7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包境外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和境内外资工程;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项目管理;工程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铝幕墙的设计、制造、安装;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的销售;铝及铝合金制品的加工、销售;成套机电设备的设计、销售、安装、调试;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建筑行业人防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及相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销售食用农产品、饲料;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中信建设总资产531.25亿元,净资产142.50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239.87亿元,净利润10.86亿元。

16、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金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71709)成立于1988年1月23日,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1903室,法定代表人为吴献文,注册资本为439,884.6153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钢铁、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销售钢材、钢坯、生铁、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镍、镁、铂族金属、铁矿石、冶炼产品、冶金炉料和辅料、金属制品及再生利用品、冶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进出口业务;钢铁和有色金属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技术、贸易和经济信息的咨询服务;销售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该企业于2016年10月14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末,中信金属总资产389.66亿元,净资产139.71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191.75亿元,净利润22.15亿元。

17、锡林浩特市泰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泰富风力发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2MA0R8AW572)成立于2021年9月14日,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经济开发区顺达写字楼16楼,法定代表人为何英,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水力发电;建设工程施工;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公司由中信集团通过泰富能源有限公司持有50%股权。截至2022年末,泰富风力发电总资产27.01亿元,净资产6.47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为零。

18、南京宁信科创发展有限公司

宁信科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20EFB08E)成立于2019年11月15日,住所为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1634室,法定代表人为彭明,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底,宁信科创总资产36.52亿元,净资产9.97亿元,营业收入0亿元,净利润-0.03亿元。

19、Eltonford Limited

公司成立于1991年4月18日,注册地址为香港,主营业务为向中信泰富集团附属公司提供融资,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截至2022年6月末,Eltonford Limited总资产38.03亿元,净资产0.44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0.43亿元,净利润0.03亿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以风险可控、交易公平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为原则。截至2022年12月末,本行授信类关联交易中关注类8笔(金额16.61亿元)、次级类3笔(金额0.04亿元)、可疑类1笔(金额0.0002亿元)、损失类7笔(金额13.19亿元),其他授信均为正常类,历史执行情况正常。存款类关联交易履约情况均正常。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授信业务

本行于2020年8月27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授信业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含债券投资)、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该协议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现有《授信业务框架协议》项下的2023年度上限金额将进行调整,因此本行拟与中信集团签署《授信业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协议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 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授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向其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其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等。

● 协议双方开展协议项下的业务。

● 授信的接受方应向资金支持的提供方支付利息等报偿。

● 根据协议开展的授信业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二)存款业务

本行拟与中信集团签署《存款业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服务的提供方(吸收存款方)向接受方(存款方)提供存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存款,即协定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含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同业存款,即同业定期存款等。该协议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 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存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存款,即协定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含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同业存款,即同业定期存款等。

● 协议双方开展协议项下的业务。

● 吸收存款方向存款方支付存款业务规定的利息。

● 根据协议开展的存款业务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存款业务的利率,吸收存款方参照市场化定价,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目的

中信集团是国际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拥有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资产管理、期货等金融子公司,以及机械制造、资源能源、工程承包、基础设施、信息产业等实业公司,门类齐全,综合优势明显,具有较强综合实力。

本行通过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集团综合平台协同效应,降低本行经营成本,提高本行综合收益,为股东创造高额的投资回报。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合作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有效控制本行营运成本,提升本行对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

(二)对本行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原则和一般商务条款及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意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授信业务关联交易上限金额为3,200亿元、2023年存款业务关联交易上限金额为10亿元。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查,并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相应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逐项审查,《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涉及的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3年拟发生的授信、存款业务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关于调增及新增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

六、定义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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