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3年04月15日 04:49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00 证券简称: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4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32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大信国际会计网络全球成员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6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以及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具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4,026人,其中合伙人166人,注册会计师94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信息

2021年度业务收入18.63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6.3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6.35亿元。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197家(含H股),平均资产258.71亿元,收费总额2.48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2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杭州中院于2020年12月判决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和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承担“五洋债”连带赔偿责任。截至目前,该案件的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已履行了案款。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23人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

(二)项目信息

1、项目组人员

签字项目合伙人:何政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2年开始在大信会计事务所执业,2022年度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承办过胜利股份沃顿科技等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坤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7-2021年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重新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开始执业,2020年度、2022年度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承办过辰欣药业等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

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李洪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1999年开始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度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有证券业务质量复核经验。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符合独立性要求。

4、审计收费

本次审计收费是统筹考虑市场定价、公司所处行业情况以及相关收费标准等综合因素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共计8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未发生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5100 证券简称: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号〉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的规定,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损益等无影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时间

根据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财政部 2022 年 11 月 30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问题,并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审议程序

202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和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和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0年7月,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2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700,000股,并于2020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作为华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华丰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华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金证券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最终顺利完成推荐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本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同时出具推荐文件;

2、提交推荐文件,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3、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等;

4、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重点和计划,本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督导公司规范运作;

2、督导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行,同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定期对华丰股份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或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8、持续关注发行人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股东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

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1年9月6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将“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投资总额调减27,000.00万元用于“新型轻量化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同意终止“技术中心升级项目”,将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新型轻量化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就此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进行了审慎核查,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2年9月13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对全资子公司华丰(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轻量化高端新系列发动机缸体、缸盖智能制造项目”。

就此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进行了审慎核查,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华丰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华丰股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公司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安排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公司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等相关文件,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华丰股份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国金证券认为,华丰股份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华丰股份在日常管理中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基本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十、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证券代码:605100 证券简称: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6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4日以电子邮件、通讯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华东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87,301,186.61元。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并结合公司目前发展状况的情况下,拟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69,932,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6,993,200.00元(含税),占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72.03%。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 公司治理”之“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 公司治理”之“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5100 证券简称: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公司就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2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700,000股,发行价格为39.4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55,631,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6,770,905.6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4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5日出具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3-00018号)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公司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2020年8月,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21年9月,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公司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对相关募集资金账户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22年9月,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公司及子公司华丰(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如下:

1.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

注1:公司银行账号为1105020119000750326的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用于承诺募投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并于2020年11月3日销户。

注2:公司银行账号为1607001229200366686的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用于承诺募投项目-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并于2021年9月22日销户。

注3:公司银行账号为1105020119000750202的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项目由技术中心升级项目变更为新型轻量化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该事项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2021年9月6日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注4:公司银行账号为1105020119000750601的募集资金账户对应的项目由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为轻量化高端新系列发动机缸体、缸盖智能制造项目,该事项分别于2022年8月24日、2022年9月13日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该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全部转入华丰(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105020119000757686),并于2022年10月销户。

2.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

3.募集资金理财专户存款余额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核报告,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六)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均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含40,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均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含35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类理财产品,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正在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金额为18,000.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本专项报告之“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之“(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之“2.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报告期内,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情况。

(八)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九)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除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人民币18,000.00万元外,其他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32,782,535.75元,其中132,782,535.38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0.37元存放于募集资金理财专户中。

(十)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2021年9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将“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投资总额调减27,000.00万元用于“新型轻量化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同意终止“技术中心升级项目”,将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新型轻量化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1日、2021年9月7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24日、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对全资子公司华丰(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轻量化高端新系列发动机缸体、缸盖智能制造项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26日、2022年9月14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审核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审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审核,保荐机构认为: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审核报告。

特此公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合计金额与“调整后投资总额”合计金额之间的差额为募集资金存款利息及现金管理利息所致。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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