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13日 03:01 上海证券报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此外,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进而导致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未能产生相应幅度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发行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具体见公司编制的《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投向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相关配套,系实施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本次募集资金将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主业做大做强,更好地满足公司现有业务整体战略发展的需要。

在人员、管理和技术方面,作为以农产品批发市场运营为主业的专业市场运营公司,运营管理能力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公司系最早开展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运营的企业之一,在市场运营管理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完善的管理体系,积累了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培育并形成了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合理、具备战略发展眼光的管理团队。市场方面,受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居民消费需求的持续扩大、升级等因素的影响,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未来市场前景广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方面具备可实施性。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将抓紧进行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周期,实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早日运营并实现预期效益。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融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已制定了《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持续完善公司的薪酬制度,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积极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

5、公司如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则股权激励行权条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如相关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113 证券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23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

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

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113 证券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24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截至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41,143.12万股。控股股东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280.7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29%。

本次发行,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5,000.00万元,假定本次发行股票全部由其认购,则发行完成后,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2,623.7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99%。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且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拟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25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75号)

1、主要内容

2021年6月9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75号,以下简称“《监管警示》”),《监管警示》的主要内容为:

“2021年4月28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2020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64.33万元,同比减少78.21%。另经核实,公司前期未就2020年年度业绩披露业绩预告。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杨作军、时任总经理杨澄宇、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谢小磊、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鲁爱民予以监管警示。”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监管警示》所提出的问题,对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进行了反思与总结,并组织全体相关人员对照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意识,强调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3号)

1、主要内容

2021年5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的主要内容为:

“2021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64.33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78.21%,公司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杨作军、总经理杨澄宇、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谢小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提出的问题,对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进行了反思与总结,并组织全体相关人员对照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意识,强调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相关人员已按照《警示函》的要求报送整改报告。

(三)上交所出具的口头警示通报

1、主要内容

2018年6月12日,公司收到上交所的口头警示通报,口头警示的主要内容为:

“2018年5月29日,公司公告拟于6月13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6月5日和9日先后发布了会议材料和提示性公告。6月12日,公司在股东大会即将召开的前一个交易日,方才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6月15日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延期未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经部门讨论决定,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口头警告。”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同时为规范公司的运营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加强内部规范管理,避免未来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除上述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26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东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东方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东方集团是公司的关联方,东方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

●过去 12 个月,公司与东方集团未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拟向包括东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其中东方集团拟认购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本数),具体认购金额以实际发行情况时认购情况为准。2023年3月12日,公司与东方集团签署《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东日拟向包括东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 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其中东方集团拟认购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本数),具体认购金额以实际发行情况时认购情况为准。东方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东方集团是公司的关联方,东方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由中 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十八家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作军

注册资本:12124.2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1989年5月1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7410P

经营范围:自有房产租赁,物业管理,资产管理。

(二)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日,东方集团持有公司49.29%的股份,系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

东方集团持有浙江东日49.29%股份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东方集团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则:

(1)派息/现金分红:P1=P0-D

(2)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东方集团之间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项目完成后,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司农批市场运营管理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财务的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为公司业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东方集团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表明控股股东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信心及其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支持,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持续发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同时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助力可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

2023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内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针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27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

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东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东方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东方集团是公司的关联方,东方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

●过去 12 个月,公司与东方集团未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经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3年3月12日,公司与东方集团签署《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浙江东日拟向包括东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 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其中东方集团拟认购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本数),具体认购金额以实际发行情况时认购情况为准。东方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东方集团是公司的关联方,东方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由中 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十八家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作军

注册资本:12124.2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1989年5月1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7410P

经营范围:自有房产租赁,物业管理,资产管理。

(二)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日,东方集团持有公司49.29%的股份,系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

东方集团持有浙江东日49.29%股份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东方集团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则:

(1)派息/现金分红:P1=P0-D

(2)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东方集团于2023年3月12日签订了《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发行人: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日”或“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5874X3

法定代表人:杨作军

认购人: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认购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7410P

法定代表人:杨作军

(二)认购人之义务

1、认购人拟以不低于5,000万元(含本数)的认购金额,以现金方式认购浙江东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上述认购金额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的市场竞价结果,与认购人协商确定其最终的认购金额和认购股份数量。

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认购人同意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确定其最终的认购金额和认购股份数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认购人的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认购人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按照浙江东日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的约定,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认购人承诺,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该等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认购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协助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4、认购人承诺,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浙江东日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金额及发行数量或其他方案的,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对认购人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金额、股票数量及其他事项予以调整,认购人应当予以接受并认可(如需签署补充协议的,认购人同意予以签署)。

5、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最终未实施的,认购人不得以诉讼或非诉手段向浙江东日或其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出索赔等要求。

(三)浙江东日之义务

1、浙江东日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程序。

2、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浙江东日应及时协助认购人完成认购人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股份登记事宜,新增股份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认购人合法开立的A股股票账户名下即视为交割完成,完成该等登记当日即为新增股份交割日。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之约定履行其义务,因此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有关当事人的任何及全部损失。

2、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2)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出资企业的批准;(4)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不构成双方任何一方的违约。

3、本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说明。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同。

(五)协议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自发行人、认购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2、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得到全部满足时生效:

(1)浙江东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已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2)认购人董事会和/或股东会等内部决策机构均已批准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认购浙江东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浙江东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已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出资企业的批准;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3、发生以下情形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成功;

(2)公司未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导致批复文件失效。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双方经书面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项目完成后,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司农批市场运营管理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财务的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为公司业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东方集团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表明控股股东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信心及其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支持,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持续发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同时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助力可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

2023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内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针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28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议案》,同意终止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概述

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经2021年12月2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6月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6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智慧农批市场升级改造、雪顶豆制品升级改造和综合运营中心项目的投资。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将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终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原因

自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与中介机构一直积极有序推进各项相关工作,综合考虑目前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公司计划调整融资方式,经审慎分析并与中介机构等反复讨论,公司决定终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三、终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议程序

2023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议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终止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终止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是根据目前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终止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四、终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终止公司公开发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是根据目前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决定。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终止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29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将本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2018〕2093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配股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283.12万股,配售价为每股人民币4.88元,共计募集资金45,301.61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920.1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4,381.48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已支付的保荐费50.00万元,以及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499.7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3,831.7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38号)。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不存在差异。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

七、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不存在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八、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本公司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

九、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公司通过购买现代农贸城一期(批发市场部分)资产,能够与现有业务在业态统筹布局、市场规划、业务管理上形成较强的协同优势。公司就购买现代农贸城一期(批发市场部分)资产编制了基于公司整体的盈利预测报告,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天健审〔2018〕6141号)。根据《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2019年度合并口径盈利预测利润总额为15,822.49万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961.66万元。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2107号),公司合并口径利润总额为18,148.35万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607.11万元,已实现前期盈利预测。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是否达到预计效益不适用

[注2]温州市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改扩建项目根据可研报告测算,项目建成达效后,预计每年新增销售收入4,179.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949.00万元

[注3]温州市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改扩建项目2018年-2021年处于建设期,其中一期项目于2021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暂估转固,二期项目仍处于建设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尚未完工

证券代码:600113 证券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30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3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作军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基于本次发行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决定暂不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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