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资“买壳”若失责,相关人员应被追罪

地方国资“买壳”若失责,相关人员应被追罪
2022年12月12日 08:32 界面新闻

  记者 | 吴治邦

  近期,又有部分地方国资出手“上市公司控制权”。不过,东方网力(300367.SZ)控制权收购一案持续发酵,多位参与人士被查或卷入被查风波,无疑给部分地方国资买壳热情泼了一盘冷水。尤其是12月初的世纪证券董事长余维佳传闻,更是让外界重新审视“国资买壳”。

  诚然,在诸如湖北、江西、安徽、河南等上市公司数量不如沿海地区的省份,有对上市公司数量增长的需求,也执行了相关计划。在区域内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数量不多的背景下,直接斥资入主上市公司无疑是个便捷的选择,能快速完成目标。不过,上市公司控制权动辄数亿元,甚至几十亿元,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

  应当明确的是,国资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收购应当是为了当地发展,而不仅仅真的为了收购一个“壳”。在注册制推进的背景下,壳的价值也在迅速缩水,这几年部分囤“壳”人也感受到了阵阵寒意。相反的是,有产业价值的公司,不管上市与否均被外界青睐。

  从各地国资负责人的表态来看,也基本是沿着上述方向实施的,但为何会仍屡屡出现暴雷现象。除去受贿、以权谋私等因素后,基本也有失职的原因。

  以东方网力、ST星星(维权)(300256.SZ)等公司的收购案来看,事后均被曝出了财务造假,紧接着就是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两家公司净资产在财报调整后净资产均呈现出巨额负值。如ST星星在2019年、2020年期间两年虚增近47亿营收,公司也因此收到了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1 号】,上市公司及时任高管分别被处以50万元到600万元不等的罚款。

  照理来说,如此大规模的财务造假,在入主之前,应该会有所察觉,但部分国资决策层仍豪爽的“一掷千金”,损失的却是地方多年的财政积累。正如前文提及的那样,多数地方国资决策层收购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却被现实狠狠打了一巴掌。

  个人认为,不能因为决策国资买壳的出发点是好的,就好大喜功地推进漏洞百出的收购。在作出数亿元及数十亿元收购决策之前,应当慎之又慎,全方面做好尽调及风控工作。

  另外,对事后不久暴雷的“国资购壳”案,相关部门应当全面介入调查,追溯当时决策的每一个细节,失职人员应当被追究责任,从而让“国资购壳”更为严谨及合理。

  刑法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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