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王珞)近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向杭州高新前董事长高长虹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经浙江证监局查明,杭州高新、高长虹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同借款情况。
浙江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时为杭州高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高长虹通过杭州高新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并间接划转至高长虹控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2018年累计发生额63,554.43万元,2019年累计发生额114,260万元。2019年3月22日,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并以杭州高新名义与黄某凤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万元。杭州高新认可黄某凤将上述借款通过上海中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色)账户划出,并授权黄某凤将上述款项划付至时为杭州高新控股股东且由高长虹控制的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兴集团)。当日,上海中色分三笔各1,000万元划款至高兴集团账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6月18日,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为高长虹及其妻子楼某娣、高兴集团共同借款人,与宋某栋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700万元。2018年6月29日,宋某栋将3,700万元转入高长虹个人账户。2018年7月5日,高长虹向宋某栋借款4,000万元。该笔借款未签订借款合同。2019年10月23日,因未能偿还剩余借款,高长虹私自将杭州高新1,202.81万元承兑汇票交给宋某栋作为还款担保。2019年12月31日,万人中盈(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高长虹偿还杭州高新1,202.81万元。2019年3月22日,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为高兴集团共同借款人,与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镭德)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150万元。高长虹、楼某娣、缪某刚在相关《保证合同》上签字,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2019年3月22日,上海福镭德将1,150万元转账给高兴集团。2018年4月27日、7月10日,高兴集团与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杭众保)分别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和3,700万元,高兴集团于签订合同当日实际收到款项。借款到期后,高兴集团无法偿还前述借款,剩余本金合计4,279.12万元。2019年4月,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与余杭众保签订两份保证合同,由杭州高新为高兴集团的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落款日期倒签为“2018年4月27日”和“2018年7月10日”。2019年5月18日,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为高兴集团共同借款人,与杭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公司)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借款金额4,000万元。由杭州天眼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溪旅游公司)、杭州双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溪房地产)、高长虹、楼某娣作为担保方,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中小企业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将4,000万元转账给高兴集团。
浙江证监局表示,对于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共同借款事项,杭州高新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2019年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根据在案证据,时为杭州高新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的高长虹守法与合规意识淡薄,组织、实施了案涉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共同借款等事项。高长虹作为时任董事长,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作为时任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力,指使从事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杭州高新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持续时间长,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告显示,高长虹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高长虹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浙江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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