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2年12月10日 05:2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港”、“公司”)股东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钥信信息”)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7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76453233R)作为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港)股东,存在以下事实:

  截至2018年3月26日,你企业直接持有数据港26.19%的股份。2018年3月27日至9月29日,你企业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数据港3.95%的股份。2018年11月12日,你企业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数据港1.67%的股份。减持后你企业持有数据港的股份比例为20.57%,持股比例变动合计达5.62%。但你企业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及时履行公告和报告义务,且未按规定停止买卖。直至2022年4月13日,你企业才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持有数据港股份变动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一)公司股东钥信信息将以此为戒,将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权益变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将进一步敦促5%以上股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交易及权益变动。

  (三)本次警示函系公司股东钥信信息权益变动违反相关规定,不涉及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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