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2-081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票被司法拍卖进展暨权益变动超过1%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一致行动构成发生变化及其股份于2022年3月1日被司法拍卖而导致的股份数量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恒汇志仍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489,622,0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6%;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通过中恒汇志持有公司股份489,622,0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6%。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司法拍卖情况概述及进展

  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接到控股股东中恒汇志通知,其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市中院”)拍卖通知书【(2020)粤03执6417号】,就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恒汇志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院在京东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以下简称“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中恒汇志所持有的公司38,355,787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详见公告:2022-017)。

  2022年2月28日10时至2022年3月1日10时,上述股份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2022年3月1日,经公开竞价竞买人黄聪文以人民币75,547,342.52元竞得中恒汇志所持公司38,355,787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详见公告:2022-022)。

  经查询核实,上述拍卖事项已于近日完成交割,并已完成过户登记。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6月5日

  法定代表人:黄婷

  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与深云路交汇处智慧广场C栋708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控股股东中恒汇志持有公司股份527,977,838股,占总股本的41.15%;国金中安消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增持1号计划”)持有公司股份5,899,385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0.46%。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通过控制中恒汇志、增持1号计划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3,877,223股,占总股本的41.61%。

  2021年4月22日,公司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执61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根据判决结果,被执行人中恒汇志应当将其持有的增持1号计划60,621,514.96份份额作价人民币4,091,952.26元划转给申请执行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以抵偿其应当支付给国金证券的部分合同纠纷款。国金证券作为增持1号计划管理人已将中恒汇志持有的增持1号计划60,621,514.96份份额对应的所有权转移至其名下,增持1号计划因上述份额司法划转事项不再受涂国身实际控制,因此增持1号计划与中恒汇志不再为一致行动人(详见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

  2022年3月1日,经公开竞价竞买人黄聪文以人民币75,547,342.52元竞得中恒汇志所持公司股票38,355,787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份已完成过户。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恒汇志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489,622,0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6%;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通过中恒汇志持有公司股份489,622,0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6%。

  (三)股东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上述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述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中恒汇志关于延长股份限售锁定期承诺的函件,自愿将其持有的527,977,838股股份限售锁定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详见公告:2021-052)。

  4、本次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等事项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2-082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标的:公司48,691,587股股份

  ●诉讼案件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案涉股份后续存在被采取进一步强制执行措施的风险,导致控股股东业绩补偿承诺以补偿专门账户中股份赠送事宜无法实施。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终95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国金证券诉中恒汇志合同纠纷案

  2017年6月23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诉讼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的合同纠纷案【(2017)川民初64号】(详见公告:2017-133)。后国金证券撤回了对公司的起诉,并变更了对中恒汇志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告:2017-169、2017-219)。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6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中恒汇志向原告国金证券支付差额补偿款、违约金并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详见公告:2020-074)。本案中,国金证券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冻结了中恒汇志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份(48,691,587股)(详见公告:2017-127)。

  (二)公司向法院提起案涉股份确权之诉

  为切实维护公司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于2019年2月就控股股东中恒汇志48,691,587股补偿股份权益纠纷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起诉状,请求判决确认专门账户中48,691,587股股份不属于中恒汇志的财产,其权利人为公司在册股东(详见公告:2019-010)。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600号】,法院判定:“确认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持有人名称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的号码为B880232729账户中48,691,587股*ST中安股票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所有”(详见公告:2020-048)。

  2020年8月10日,国金证券就上述一审判决【(2019)粤03民初600号】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告:2020-05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公司控股股东48,691,587股补偿股份权益纠纷案程序不当,予以纠正并作出【(2021)粤民终78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公司要求对诉争股份确权,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提出权利主张(详见公告:2022-047)。

  (三)公司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国金证券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民初64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案涉48,691,587股补偿股份。公司认为案涉股份的实际权利人为公司及在册股东,并作为案外人就【(2019)川01执610号之二】执行裁定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排除对案涉股份的执行。2020年11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川01执异917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详见公告:2020-074)。

  为积极推进应补偿股份实施事宜,公司就上述【(2020)川01执异917号】裁定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1)川01民初53号】,请求判令不得执行中恒汇志专门账户内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中的48,691,587股(详见公告:2021-003)。2021年12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就【(2021)川0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终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诉讼案件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但鉴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民终78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民终95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对案涉48,691,587股补偿股份实际权利人为公司及在册股东的主张未得到相关法院的支持,案涉股份后续存在被采取进一步强制执行措施的风险,导致控股股东业绩补偿承诺以补偿专门账户中股份赠送事宜无法实施。

  公司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具有管辖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申请,但再审申请期间不影响二审法院判决文书的生效。公司亦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的执行情况,若控股股东对业绩补偿承诺提出替代方案,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若执行法院处置部分案涉股份即可清偿完毕【(2019)川01执610号】案件项下所有债务,且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或《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则按照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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