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公司尚未收到涉诉法院通知或传票等司法文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的赔偿款金额为人民币4,800万元以及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人民币75万元,合计人民币4,875万元,无事实依据。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自成立以来,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鼎阳科技”或“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坚持自主创新研发。近年,公司技术实力及专利研发能力取得了快速发展,仅2019年初至今,公司已新增146项发明专利,为保持公司技术领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预计本次诉讼败诉可能性较低,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较小。目前涉诉案件信息仅为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普源精电”)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尚未收到涉诉法院通知或传票等司法文书,本次涉及的诉讼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为准。目前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均正常,公司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均不会受到未决诉讼的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广大股东的权益,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留追究他方侵权责任的权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4日,普源精电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称其子公司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普源”)与鼎阳科技及上海峰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峰时”)侵害发明专利纠纷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案号分别为(2022)沪 73 知民初 1194 号、(2022)沪 73 知民初 1221 号、(2022)沪 73 知民初 1222号。原告北京普源认为,公司多项产品落入北京普源的三项专利权保护范围,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普源精电披露的公告,上述案件已立案但尚未开庭,公司尚未收到涉诉法院的通知或传票等司法文书。公司预计本次诉讼败诉可能性较低,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普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37040C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4号楼1至5层102
法定代表人:王悦
被告一:鼎阳科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87585F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8区安通达工业厂区4栋厂房3层、5栋办公楼1-3层
法定代表人:秦轲
被告二:上海峰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75888610W
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干巷金张公路2548号3幢3028室
法定代表人:浦国付
(二)北京普源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北京普源认为:北京普源为ZL200910119840.9号“测量设备”、ZL201210562286.3 号“具有改进的前端电路的示波器”及 ZL201010606965.7 号“双通道信号源通道耦合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的合法专利权人,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以及上海峰时销售、许诺销售的多款数字万用表产品落入专利ZL200910119840.9号“测量设备”的保护范围;多款数字示波器产品落入专利ZL201210562286.3 号“具有改进的前端电路的示波器”的保护范围;多款函数/任意波形发生器产品落入专利ZL201010606965.7号“双通道信号源通道耦合的方法和装置”的保护范围。北京普源认为公司及上海峰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三)北京普源主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一: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专利号为ZL200910119840.9号、发明名称为“测量设备”的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万元(暂计);
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货款等合理费用25万元(暂计);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案件二: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专利号为ZL201210562286.3号、发明名称为“具有改进的前端电路的示波器”的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暂计);
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货款等合理费用25万元(暂计);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案件三: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专利号为ZL201010606965.7号、发明名称为“双通道信号源通道耦合的方法和装置”的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暂计);
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货款等合理费用25万元(暂计);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测试测量仪器品牌,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唯一一家具有数字示波器、信号发生器、频谱分析仪和矢量网络分析仪四大通用电子测试测量仪器主力产品研发、生产和全球化品牌销售能力的通用电子测试测量仪器厂家,且四大主力产品全线进入高端领域,也是行业四大主力产品领域唯一一个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方面能够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并具备突出优势及影响力。
自成立以来,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坚持自主创新研发。近年,公司技术实力及专利研发能力取得了快速发展,仅2019年初至今,公司已新增146项发明专利,为保持公司技术领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涉诉案件信息仅为普源精电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尚未收到涉诉法院通知或传票等司法文书,公司预计本次诉讼败诉可能性较低,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较小,本次涉及的诉讼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为准。目前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均正常,公司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均不会受到未决诉讼的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广大股东的权益,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留追究他方侵权责任的权利。
公司后续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本次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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