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额终身寿险恶性竞争有所抬头 谨防利差损和费差损

增额终身寿险恶性竞争有所抬头 谨防利差损和费差损
2022年11月18日 19:57 21世纪经济报道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郑嘉意 北京报道

  11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印发《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对近期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作出披露。其中,多家公司所售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存在条款表述不合规、不合理问题。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指出,当前,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广受市场关注,个别公司激进经营,行业恶性竞争现象有所抬头。目前,人身险部已要求相关公司停售增额终身寿险产品,进行排查整改,并要求各人身险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前报送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专项风险排查报告以及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

  多款增额终身寿险产品设计、销售过程存在问题

  据《通报》披露,当前市场中所售多款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在设计及销售过程中存在问题,如产品条款表述不合规、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与经营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等。

  据披露,长城人寿3款增额终身寿险条款中允许增加保额;长城人寿2款增额终身寿险,条款中允许变更被保险人,存在较大利率风险。

  弘康人寿、中华联合人寿共2款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定价假设的附加费用率较实际销售费用显著偏低;小康人寿2款增额终身寿险,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与经营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表示,已要求上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有关产品,并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同时,各人身险公司应立即开展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专项风险排查工作,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增额比例超过产品定价利率、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超过公司近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产品定价的附加费用率假设明显低于实际销售费用等。

  争议频发的热门产品

  作为终身寿险的一个分类,增额终身寿险保险期限为终身,以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全残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二者的区别在于,增额终身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持续增长,客户拥有逐年递增的保险金额和身故保障,传统终身寿险侧重风险保障功能,增额终身寿险侧重长期储蓄功能。

  正因兼顾理财与保障属性,增额终身寿险在银行存款利率下调、理财打破刚兑的市场环境中广受欢迎,也成为多家保险公司新一轮“开门红”的主打产品。

  此前,增额终身寿险就曾因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误导消费者问题引发市场关注。

  9月23日,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风险提示,对增额终身寿险销售中的常见误导话术作出说明。具体主要有混淆保额增长率和投资收益率及夸张其理财属性。如“增额终身寿险复利3.5%”等销售宣传话术,利用3.5%复利吸引消费者,但实际“复利”指保额增长率,与实际收益无关;代理人在销售宣传中将增额终身寿险产品类比理财产品,忽略其保障功能,诱导保险消费者中途退保。

  专家指出,本次《通报》中所述问题则可能造成利差损、费差损风险,不利于人身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

  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表示,《通知》所述增额终身寿险条款表述不合规、不合理及过激经营现象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在产品报备与实际运行不一致,此类行为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实际收益与预定利率偏离、实际费用与预定费用偏离的问题,有可能出现利差损和费差损。

  除《通报》所述问题外,此前,亦曾有个别保险公司将增额终身寿险前几年的现金价值拉高,利好短期退保的消费者,违背中长期投资理念;将增额终身寿险现金价值整体抬高,以提升竞争力。

  宋占军表示,此类行为存在把保险产品异化为理财产品的风险。在投资收益总体下行的环境下,给予消费者过高的合同收益将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出现严重的利差损,并且卖的越多、亏的越多,再现人身保险历史上的“利差损毒丸”问题。

  (作者:郑嘉意 编辑:李致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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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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