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年11月16日 05:2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情形。

  2.本次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2点30分。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霍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230,705,5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35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230,705,5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3513%。

  (八)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26,996,0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26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26,996,0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2644%。

  (九)董事8人、监事3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4人、律师2人列席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30,260,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1%;反对441,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4%;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550,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3514%;反对441,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353%;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章程》全文已于2022年1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30,260,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1%;反对441,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4%;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550,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3514%;反对441,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353%;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已于2022年1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30,260,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1%;反对441,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4%;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550,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3514%;反对441,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353%;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已于2022年1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30,260,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1%;反对441,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4%;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550,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3514%;反对441,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353%;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已于2022年1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潘兴高  王俊杰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潘兴高、王俊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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