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的子公司为原告;
3. 涉案的金额:共计人民币约13,181.46万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恐龙公司”)于近日就印象恐龙公司与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风公司”)的合同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桂林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桂03民初322号]。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2.被告:
被告一: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贺立德
被告三:覃晓梅
被告四: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由
2019年4月19日,原告印象恐龙公司(甲方)与被告大风公司(乙方)、贺立德和覃晓梅(丙方)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将《远去的恐龙》项目从北京异地搬迁桂林,三方继续合作运营该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贺立德和覃晓梅出资约8000万元-10000万元,按协议约定成立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建设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专用剧场,并出租给印象恐龙公司作为《远去的恐龙》演出项目专用剧场。演出剧场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8个月内(力争提前)建设完工并交付甲方使用。如因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或交付的租赁标的不符合要求,致使演出延迟,自起算日起拖延超过90日,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合作协议书》签署后,印象恐龙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于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已将《远去的恐龙》项目的演出设施、设备从北京搬迁至桂林,并催促被告尽快施工,完成剧场建设,恢复演出项目。但被告至今尚未建成演出剧场并已全面停工,无法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原告使用,已构成根本违约。
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已造成原告巨大损失,原告依据《合作协议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桂林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并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三)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贺立德、覃晓梅于2019年4月19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
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依约支付逾期交付租赁标的违约金4825万元(暂计至2022年11月9日,最终截止日计算至法院判决《合作协议书》解除之日止为准);
3.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8356.45598万元;
4. 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用、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进展,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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