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秦东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4日(星期一)上午9: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长治市潞洲区东海湾大厦-8楼一号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7.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125,83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91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125,83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91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人,代表股份8,574,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8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8,57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86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3、董事11人,出席11人;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管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8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57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8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57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8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57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8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57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8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57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大鹏、何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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