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年11月15日 05:2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汕头市龙湖区龙新工业区龙新五街四号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廖创宾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议案的具体内容已于2022年10月28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6,775,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05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61,354,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5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8,420,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33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8,354,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715%。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775,24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8,354,41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775,24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8,354,41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775,24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8,354,41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775,24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8,354,41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775,24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8,354,41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775,24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8,354,41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陈竞蓬律师、黄启发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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