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及实控人冯彪董秘杨鹏收警示函 信披不完整

海南椰岛及实控人冯彪董秘杨鹏收警示函 信披不完整
2022年11月14日 16:20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14日讯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彪、杨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号)显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600238.SH)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对外投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拟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糊涂集团”)成立合资公司,合作经营酱香型白酒生产销售业务。公司在相关合同中承诺在未来五年内由公司或协调第三方向糊涂集团注资人民币50亿元,协助将糊涂集团打造为仁怀第二大酱香酒企业。该公告发布后,公司股价短期内快速上涨。

经查,公司未披露上述50亿元投资款来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尚未确定具体投资方案等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海南证监局判定,冯彪作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鹏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海南证监局决定海南椰岛及冯彪、杨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海南椰岛于2000年1月20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9月30日,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996.85万股,持股比例17.84%。

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冯彪为自2021年9月23日起任公司总经理;杨鹏自2021年9月23日起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此外,公司2022年半年报显示,冯彪为公司实控人。

冯彪,2005年至2009年任东莞市科德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至2020年,任北京东方智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3年至2018年,任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4 年至2018年,任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山东瑞金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至2017年,任深圳市前海君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至2016年,任深圳市财智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6年至2021年9月,任海南椰岛集团董事长;2018年5月至2021年9月,兼任海南椰岛集团总经理;2021年9月23日至今,任海南椰岛总经理。

公司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海南椰岛对外投资公告》显示,公司为完善在白酒产业上的战略布局,抢占核心区域优质酱酒资源,扩大市场销售规模,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拟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贵州省仁怀市椰岛糊涂酒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其中椰岛酒业以现金资金出资2.4亿元,占注册资本的 80%,椰岛酒业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糊涂酒业以经评估的价值0.6亿元的大曲坤沙酱酒实物方式出资,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20%。注册资本应在合资公司注册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根据合资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到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彪、杨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0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彪、杨鹏:

你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对外投资公告》,拟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糊涂集团)成立合资公司,合作经营酱香型白酒生产销售业务。你公司在相关合同中承诺在未来五年内由你公司或协调第三方向糊涂集团注资人民币50亿元,协助将糊涂集团打造为仁怀第二大酱香酒企业。该公告发布后,你公司股价短期内快速上涨。

经查,你公司未披露上述50亿元投资款来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尚未确定具体投资方案等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冯彪作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鹏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冯彪、杨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及上述人员要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履职能力,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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