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庞大集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案件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进行了整理,现将已有进展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与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河农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吉林市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冀公司”)诉至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案号:2020吉05民初72号,涉案金额5,000万元(详见公告,编号:2021-040),案件进展如下:
案件所处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吉林省柳河县农村商业银行
被告:吉林市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中冀公司立即清偿借款本金5,000万元、截止到2019年12月26日止的利息人民币349.82万元,及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截止2020年4月16日止,逾期利息为139.93万元;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截止2020年4月16日止,复利为9.79万元,本息合计5,499.54万元);
(2)判令中冀公司赔偿柳河农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3)判令柳河农商行在4,000万元债权本金及此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对中冀公司名下抵押的房产及土地行使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中冀公司承担。
3、案件的判决结果
2021年5月25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
(1)中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吉柳河农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以5,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96%计算。);
(2)中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柳河农商行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按年利率10.44%计算。);
(3)中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柳河农商行复利(以前述第一项中欠付的利息扣除11.14万元后的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
(4)柳河农商行对中冀公司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和平路3366号的吉(2018)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123907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3,500万元范围内、对吉(2018)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123904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柳河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对上述判决结果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12月31日,法院出具判决结果: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烟台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公司旗下子公司烟台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冀汽车公司”)、中冀斯巴鲁(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冀斯巴鲁公司”)诉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诉讼案号:(2021)鲁0602民初9590号,涉案金额1,764.72万元(详见公告,编号:2022-017)。案件进展如下:
案件所处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烟台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庞大集团旗下子公司)、中冀斯巴鲁(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庞大集团旗下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冀汽车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393.34万元、罚息 334.67万元、复利36.71万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23日),同时自2021年8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给原告,同时由被告中冀斯巴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的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25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
(1)限被告中冀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行烟台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93.34万元,罚息334.67万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23日),同时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罚息给原告中行烟台分行;并由被告中冀斯巴鲁公司对被告中冀汽车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驳回原告中行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对上述判决结果向山东市烟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公司收到2022年10月13日出具的判决结果: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三)与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山西银行太原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及旗下子公司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诉讼案号:(2022)鲁0102民初55号,涉案金额1,535.19万元。(详见公告编号:2022-025)案件进展如下:
案件所处阶段:初审判决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被告:济南隆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庞大集团旗下子公司)、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偿付因被前手追索的四张票号尾号为0595、0600、0587、0618的银行承兑汇票款项1,472.93万元,并向原告偿付以1,472.93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2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原告共同偿付因被追索支出的一审诉讼费9.80万元、二审诉讼费9.80万元、保全费3200元、执行费5.86万元、律师费28.80万元;
(3)本案律师费7.68万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3、案件的判决结果
(1)被告济南隆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银行太原分行已清偿的票据款本息1,472.9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2)被告济南隆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银行太原分行利息,以1,472.9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被告济南隆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山西银行太原分行已清偿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3768号案件诉讼费9.80万元、保全费0.32万元、执行费5.8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4)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条款项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清偿方案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山西银行太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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