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源”)近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65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泰源与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以下简称“西安固废处置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泰源于2021年9月29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陕01民初165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广泰源于2022年1月28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书》及《财产保全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2022-004)。
西安固废处置中心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广泰源于2022年3月15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反诉状》及《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08)。
二、本次民事判决结果
原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
反诉原告: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
反诉被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反诉原告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与反诉被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江村沟垃圾渗滤液处理应急工程1600m3渗滤液处理设备租赁合同》和《(江村沟垃圾渗滤液处理应急工程1600m3渗滤液处理设备租赁合同〉补充合同》于2022年2月26日解除;
二、反诉被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反诉原告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租金864,300元;
三、反诉被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搬离租赁设备,腾交案涉场地;
四、驳回原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关于反诉被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恢复江村沟垃圾站渗滤液处理应急工程1600m3渗滤液处理设备所在的厂房和土地原状的反诉请求(不包括本判决第三项判项内容、清理并处置事故池积存污泥的反诉诉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172元,原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466,972元,退还原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1,800元,由原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322元,反诉原告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已预交12,643元,退还反诉原告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6,321元,由反诉被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截至目前,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欠付2020、2021、2022年度剩余租金和设备维护费合计73,847,100元,因未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广泰源尚未确认该项收入。
2、根据本次一审判决结果,初步预计广泰源需承担本次案件受理费、设备搬迁费用等合计不超过三百万元。
3、根据公司与广泰源在2021年4月9日签署的《大连广泰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收购协议》中第十三条约定:“若标的公司因交割完成日前事宜而引发的仲裁、诉讼等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导致标的公司在交割完成日后承担的任何支付、缴纳、赔偿或补偿责任,由杨家军负责解决并承担标的公司因此承担的全部损失。”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较大影响。
4、由于本次判决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未生效),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656号。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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