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终审判决/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原审原告(上诉人)/被执行人
3、涉案/执行金额:约8,120万元
4、对公司的影响:
(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夏支行”)诉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已按相关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利息,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判决生效后,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判决,广州农商行华夏支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2)搜于特集团诉东莞景威喷胶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审判决已生效,但尚未执行,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3)如搜于特集团未能如期履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2022)粤19执2633号]的执行义务,人民法院可能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及的金融借款合同事项,公司已根据借款合同计提利息及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441.71万元。公司根据执行通知书内容将案件涉及的执行费等共计约12.02万元计入本期损益。
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披露了广州农商行华夏支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6民初24877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1-088: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披露了搜于特集团诉景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971民初35655号]的一审判决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029: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披露了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3963号]的裁决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066: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公司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广州农商行华夏支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6民初24877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期内利息12738.5元;罚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7501%。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12738.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7501%。的标准计算);
(2)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收到搜于特集团诉景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搜于特集团及景威公司均不服,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1月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书[(2022)粤19民终7439号],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022年11月7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2022)粤19执2633号],主要内容如下:
搜于特集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3963号裁决书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搜于特集团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4月22日,利息为0元,罚息为2545742.33元,复利为58846.35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GDK476790120200120)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
(3)承担本案仲裁费152707元;
(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款项暂合计52762295.68元。
另,公司应按《执行费缴费通知单》交纳本案执行费120162.3元。
二、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1)广州农商行华夏支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已按相关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利息,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判决生效后,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判决,广州农商行华夏支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2)搜于特集团诉景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审判决已生效,但尚未执行,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3)如搜于特集团未能如期履行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2022)粤19执2633号]的执行义务,人民法院可能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及的金融借款合同事项,公司已根据借款合同计提利息及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441.71万元。公司根据执行通知书将案件涉及的执行费等共计约12.02万元计入本期损益。
三、备查文件
1、广州农商行华夏支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6民初24877号];
2、搜于特集团诉景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22)粤19民终7439号];
3、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2022)粤19执2633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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