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判决金额:货款21,688,172.83元以及违约金1,786,008.05元,合计人民币 23,474,180.88元(暂计至2022年3月15日),2022年3月15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未付货款21,688,172.83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支付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就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判决为一审民事判决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并非最终执行结果,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实际影响以实际执行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北京盛世光明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盛世光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应收货款事项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2 年3月16日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鄂 0192 民初 4837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22年11月7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0192民初4837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北京盛世光明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差额21,688,172.83元;
2、被告北京盛世光明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2年3月15日的逾期违约金1,786,008.05元;
3、被告北京盛世光明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3月15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未付货款21,688,172.83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支付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北京盛世光明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171元,由被告北京盛世光明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对截至 2021年12月31日北京盛世光明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1,688,172.83 元,计提坏账准备 17,350,538.26 元。若双方未在上诉期内上诉,判决生效并顺利执行,则公司将收回货款及违约金。若判决生效后对方未依法履行判决,公司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届时将依据判决实际执行情况确认相关损益。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同时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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