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2-059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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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416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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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赖国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副董事长赖民杰先生、董事司维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周雄秀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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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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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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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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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议案1、议案2、议案3。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袁晟、年毅聪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9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2-060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风动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2022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内,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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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资金需求,高青、倪树祥、金顺清、陈志勇、陈柯亮、周雄秀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于2021年11月2日、2022年1月10日、2022年8月2日、2022年8月9日披露了股份减持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春风动力监事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春风动力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董事高管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春风动力监事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春风动力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董事高管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在自查期间,高青、倪树祥、金顺清、陈志勇、陈柯亮、周雄秀的上述股票交易均系其按照已公开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陈颖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分析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草案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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