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年11月09日 05:2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2年11月8日(星期二)14:30

  2、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汶溪周工业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林光耀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7,40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235,510股的67.7157%。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表决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6,82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235,510股的66.66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8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235,510股的1.0502%。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5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235,510股的1.18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235,510股的0.13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8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235,510股的1.0502%。

  (三)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劳正中、金晶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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