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内多省市区证监局“批发”罚单 一叶知秋 私募股权市场监管趋严?

一月内多省市区证监局“批发”罚单 一叶知秋 私募股权市场监管趋严?
2022年07月26日 18:00 财联社

  《科创板日报》7月26日讯 (特约研究员 田箫) 7月25日,西藏证监局公布多项基金监管及行政监管措施,总计19家,其中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有12家,其中6家为创投机构,6家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余未备案机构中,也有较多企业具有股权投资属性。

  具体点名企业名单如下。

图片来源:西藏证监局官网图片来源:西藏证监局官网

  从西藏证监局公布的调查结果来看,此次披露的企业违规原因,多为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定期开展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等问题。

  证监局在出具相关责令整改措施决定的同时,要求涉事机构自收到各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当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市场上半年罚单频出

  截至7月8日,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显示,年内合计注销私募机构已超过600家。

  据《证券时报》统计,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各地证监局、沪深交易所、股转公司等监管部门,向券商及个人合计开出163张罚单,同比增长约35%,其中,56张来自投行业务。

  具体来看,各机构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在业务开展中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内部控制核查不到位、对信息披露核查把关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等。

  仅在一月之内,从南到北多地证监局接连开出多笔罚单。

  7月7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因未按要求报送自查材料,珠海高科创投、英飞尼迪(珠海)创投以及知名私募德同基金等24家私募基金有关负责人,被要求接受监管约谈。

  今年3月,广东证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辖区私募投资基金2022年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开展自查工作,主要包括涉及宣传推介、资金募集、基金投资、内控及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与报送、投资者适当性等七大重点内容。管理规模在2亿元(含)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该局报送自查材料,自查机构包括截至2021年末注册地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并已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在24家未按时报送自查材料的私募基金中,管理规模超过10亿的有5家,包括中国南山集团旗下的广东宝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珠海高新区属国有独资的投资管理平台100%认缴出资成立的珠海高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企业500强、珠海龙头国企华发集团旗下股权投资平台英飞尼迪(珠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紧接下来的第二天,7月8日,深圳证监局对东土盛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方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通告显示,深圳市东土盛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的违规情形。因此,方园对东土盛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深圳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7月15日,浙江证监局对莱茵映雪及其董事、法定代表人和投研负责人郑宇发出两则处罚公告。因莱茵映雪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未完整留存投资运作决策过程性材料、未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重大事项未向证券基金业协会报告,对其出具警示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法定代表人郑宇因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浙江证监局对其予以监管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眼查信息显示,莱茵映雪成立于2015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其大股东是管理规模超100亿元的私募基金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持有杭州莱茵映雪投资公司51%的股份。郑宇为莱茵映雪实控人,曾任国盛证券自营部门负责人,在投资市场有二十余年的丰富经验。

  7月18日,深圳证监局在最新发布的《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中,公布了监管中发现的三大典型问题。

  一是未经登记开展私募业务;二是买“壳”、卖“壳”屡禁不止;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深圳证监局将持续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的专项核查,加大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坚决打击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私募业务的违法行为,对通过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对外募资的,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保障辖区私募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今年3月,科创板上市公司紫晶存储违规担保事件发酵,随后获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成为科创板首例上市公司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4月8日,上交所对于两位来自中信建投的紫晶存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

  行业专项法律法规何时落地?

  从监管机构的动作来看,国内私募基金行业近年来逐渐走向规范。

  2021年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监管新规正式开始实施。

  2021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

  2022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强调,完善创业投资监管体制和发展政策。

  然而,也有市场和法律界人士认为,在监管趋严的同时,私募投资市场渴望已久的专项法律法规,却迟迟仍未落地。

  在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目前仅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处于法律地位,是私募领域内的最高层级的法规。但《基金法》的主要监管对象主要是公募基金,仅以很小篇幅对私募证券基金做了原则性规定,且对私募基金不设行政许可,仅要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此前连续八年都被列入、由证监会负责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未见其中。自2016年开始计划以来,相关部门曾多次表示将抓紧研究、修改条例草案。去年7月份,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接受采访时透露,“私募基金条例即将提交审议”。但被移出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后,该条例何时能够面世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紫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刘派曾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现状总结为四大痛点:一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范缺位;二是监管思路不明,导致多头监管、低效监管;三是基金管理人资格的缺乏规定;四是缺乏信息披露的要求。其中监管不严、管理人资格难以确定、信息披露不足等问题,都与行业内法律法规缺失相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此前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过去私募基金管理人水平参差不齐,出现挪用基金财产、基金净值造假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任。他认为,出台《条例》有助于弥补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短板,对明确监管、规范私募基金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壮大我国机构投资者等各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25日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中特别提到,要“依法处理涉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私募投资基金等纠纷,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跨境金融资产交易等新型纠纷审理规则,加强数字货币、移动支付等法律问题研究,服务保障金融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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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书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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