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庚南:供应商强制停贷是“东施效颦”吗?

2022年07月26日17:40    作者:李庚南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继各地烂尾楼业务纷纷向银行贴出《强制停贷告知书》之后,近期部分房企的供应商也依样画瓢,贴出了“强制停贷停工”的《告知书》。相关《告知书》显示,某房企供应商因房企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到期兑现,集体决定将停止偿还银行贷款及各类欠款,后果由房地产公司承担。供应商这一操作固然令人啼笑皆非,但背后存在的制度之殇却又发人深省。

  供应商强制停贷与烂尾楼业主强制停贷有何异同?

  其实,强制停贷的说法本身并不符合逻辑:毕竟,无论是面对开发商,还是面对银行,业主总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贷与不贷,银行说了算,停贷的主动权在银行。对于烂尾楼业主而言,更恰当的说法应该是集体主动断供(被动断供多指确实无力偿贷),并不存在业主强制之说。对于房企供应商而言,与其说是强制停贷,不如说是主动违约(有钱不还),其法律后果毋庸多说。

  “冤有头债有主”。供应商的强制停贷与烂尾楼业主的强制停贷其实貌似神离。虽然都是典型的指桑骂槐,矛头指向银行,控诉的都是开发商;但背后所体现的逻辑关系、债权债务显然不同。

  烂尾楼业主断供的背后,体现的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主合同,以及基于该主合同的业主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从合同(实际上,在房屋交付、过户之前,开发商还充当了业主按揭贷款的担保人)。这种主、从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得业主集体断供有其合乎情理的一面且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烂尾楼业主本应该直接向开发商去维权。但当开发商在市场萎缩、现金流枯竭情况下“躺平”之后,业主们收房无望,同时还要按月向银行归还按揭贷款,迁怒于银行似乎顺理成章,而断供成了业主们“自残式”自救。“强制停贷告知书”认为银行机构存在违规发放贷款、资金未转入开发商监管账户、未尽到专款资金监管义务等过失;正是这些违规或过失行为最终造成楼盘停工烂尾局面。显然,这些指责并非全无道理。

  而房地产材料供应商与房地产企业的供销合同与供应商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并无直接关系。供应商因为房地产商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兑现而迁怒于银行,要集体强制停贷(违约),把房企商业承兑汇票逾期的“锅”甩给银行,显然不合逻辑,或者说是无理取闹。相比烂尾楼业强制主停贷来说,供应商所谓的强制停贷未免有东施效颦之嫌,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但是,其背后所透射出的无奈却值得我们反思。

  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折射出什么?

  供应商强制停贷的无奈实际上聚焦于商业汇票领域的无序与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交易中的不平等性,透射出了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背后交易关系的扭曲性。

  客观地看,承兑汇票作为票据业务的一种,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支付清算、缓和企业资金周转矛盾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相较于向银行借贷、发行债券,企业通过签发承兑汇票,实际上就是一种“赊账”行为。通过这一方式,企业(债务人或进货方)可以延长支付货款的周期,缓解自身资金周转压力,相当于无息占用上游企业资金,变相提高资金利用率。但是,由于承兑汇票期限长达6个月到1年不等(电子承兑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更是长达一年)对于快进快出经营模式的中小企业而言,无疑大大增加了其资金周转压力。持票企业为缓解资金压力往往只得在票据到期前向金融机构贴现,并为之付出不菲的贴现利息。也就是说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总体上有利于付款方而不利于收款方,以“买方”身份出现的大企业,从平衡自身资金使用效率的角度出发,无疑更偏爱使用承兑汇票结算。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为了拿到大企业订单,与大企业合作,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而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期长,且缺乏兑付保障(汇票到期,如果出票企业账上没钱,则会被银行退回)。可以说,中小企业对商业汇票的诟病由来已久,或者说,中小企业“苦商票已久”。

  这种情况在房地产领域尤甚。房地产开发商以商业汇票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几乎成为惯例。对于供应商而言,工程款、材料款都需要供应商自己垫付,有些项目虽早已完工但工程款往往要拖至1年甚至2年后才支付。由于商业承兑汇票属于非息负债,不占用房企在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不计入有息负债,成为房企降低净负债率以及现金短债比的一个重要方式。特别是在监管“三道红线”下,将有息负债调整为应付账款及票据等无息负债,进而减少表内有息负债,成为房企“转绿”的手段之一。在资金链紧张情况下,房企开出的商票其兑现的优先级相比金融类机构要低得多,违约的可能性明显增大。对于缺乏诚信的企业而言,商业承兑汇票就是一张具有法律效力的“白条”。

  为保障中小企业的切身权益,国务院在2020年7月发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明确规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今年1月,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出台《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5月5日国常会进一步指出:5月底前全面排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无分歧欠款发现一起清偿一起。抓紧出台压缩商业承兑期限措施,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应该说,政策层面为解开商业票据之“结”已做了明确的制度安排,但制度执行起来显然并不容易。面临市场竞争压力,由于缺乏话语权,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大企业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

  透过商业承兑汇票交易实践,我们不难发现,本应成为纾解中小企业流动性困难工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最后往往成为中小企业之负累。由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供应链条大都处于谈判劣势地位,往往只有接受商业汇票的份,而很难有对下游企业签发商业汇票的机会。穿透看,社会普遍关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真正的根源或不在金融供给端,而在于货款被上下游大企业以商业汇票等形式拖欠,导致资金不能顺利归流,呈现经常性的资金链紧张态势。

  商业汇票真的可以取消吗?

  无奈之下,最近社会上便多了许多取消商业承兑汇票的呼声。但这显然是不现实、非理性的!与取消商品房预售制的动议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商品房预售制产生于房地产行业艰难起步时期,为解决房企资金困难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但这种作用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程、商品房供求格局的改变以及房企资本的积累而日渐式微,并逐渐溢出为烂尾楼效应。因此,取消预售制自有其现实基础,面临的无非是实施时机如何把握的问题。但商业汇票则不然。商票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商业汇票好比社会商品运转的资金通道。为了保持社会资金运行的通畅,可以不断完善道路通行规则,但不能因为交通事故多发而直接将道路废弃不用。如果取消商业汇票,商品交易都采取现金交易,势必大大降低经济活动的总量、活力与效率,也意味金融运行本身基础的“荒漠化”。但单就房企与供应商之结而言,强化对房企商业汇票使用的监控显然很必要;至于商业汇票是否该纳入房企“三条红线”,或值得探讨。短期看,或将放大风险。长期看,则非常有必要。也应该成为推动房地产业良性循环的内容之一。

  毫无疑问,无论是商品房预售制之于烂尾楼的出现,还是商业汇票之于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烂账,原本不是根源所在,但在社会诚信脆弱的情况下,都成了“背锅侠”,而且很可能成为破题的关键。如何构建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强化企业家的诚信意识,恰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若诚信在,啥票都管用;若诚信不在,取消商业汇票又如何?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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