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强制执行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保理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嵘保理”)因相关方拖欠保理款,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方媛立即向华嵘保理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16万元。2020年10月22日,华嵘保理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304民初5571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华嵘保理的起诉状。
2021年10月29日,华嵘保理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304民初55715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被告方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截至2020年11月4日的利息3,651,421.87元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11月5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方媛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6万元;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应就被告方媛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详情请见刊载于2020年10月27日、2021年11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鉴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5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事项如下:
1、强制被执行人方媛给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的利息为7,735,005.43元,此后的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强制被执行人方媛给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6万元;
3、强制被执行人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50%的清偿责任;
4、强制各被执行人支付加倍债务利息(以1,816万元为基数,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即2022年2月5日起算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的加倍债务利息为270,130元);
5、强制各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51,945.5元、保全费5,000元。
6、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执22775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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