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被告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原审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提交的上诉状,原审被告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或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本案一审已判决,但因原审被告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鉴于本次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几年出现较大亏损,本公司对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减至为零。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送达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民事上诉状副本。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现持有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科技公司”)28.5971%的股权,系协同科技公司第二大股东。2020年5月10日,本公司作为原告,就协同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对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告方对本案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后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移送普陀法院处理(详见《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0-018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临2020-036)。
普陀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普陀法院依法追加了协同科技公司、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于2022年2月2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3月11日,本公司收到普陀法院(2020)沪0107民初2092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一审终结(详见《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公告》临2022-00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后,本案原审三位被告中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不服普陀法院做出的(2020)沪0107民初20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22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沪0107民初209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或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2022年6月27日,本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副本。
本公司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本案一审已判决,但因原审被告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鉴于本次上诉上海二中院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协同科技公司近几年出现较大亏损,本公司对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减至为零。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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