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2018)川01民初1985号借款合同的进展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2018)川01民初1985号借款合同的进展公告
2022年07月01日 07:0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2022年6月29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网络公开信息获悉,吴小蓉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2)川01执异1364号,立案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公司联系对方律师获悉吴小蓉申请追加西藏盛邦为(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取得法院寄送的相关资料,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法院裁判同意追加西藏盛邦为(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西藏盛邦持有公司的相应股权存在被冻结的风险。若公司最终被强制执行,公司将按债权人原主张金额新增计提负债 1,257.99 万元,将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截至公告日,公司6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5个为母公司账户,1个为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35,270.26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00.70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一)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委托律师于2018年9月3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核查并取得了上市公司与储小晗、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民事调解书(2018)川01民初1985号、报告财产令(2018)川01执1674号、执行通知书(2018)川01执1674号等。

  2018年8月22日,本案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川01执1674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经各方对账核算后确认:截止2018年8月22日,西藏发展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10万元,利息为105.40万元。分期还款期间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2%/月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止,付息日前已归还的本金从归还的当日起不再继续利息;(2)原告同意西藏发展在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12月28日分批偿还本金2,710万元、利息2,742,874元、律师费592,618.76元、案件受理费92,591.5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保险费34,400元;(3)各方同意并认可:西藏发展未依据前述约定按时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西藏发展尚未清偿本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4)储小晗、三洲特钢、三洲设备制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对前述约定的西藏发展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委托律师于2018年9月5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调取了案件档案材料,包括: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01民初1985号、应诉通知书(2018)川01民初1985号、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解协议、民事调解笔录、法院传票等。根据从法院最新取得的材料《借款合同》第五条5.3显示:“借款人指定下列账户为提款账户和还款专用账户(“借款人账户”),户名: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账号:1101*******008,开户行:平安银行北京**支行”。该笔以上市公司名义取得的借款指定收款账户为天易隆兴,案件涉及的款项2,980万元从未进入上市公司账户,截止2018年8月22日案件涉及的已还款项182.35万元亦从未经过上市公司账户进行还款。

  (二)推进化解公司历史诉讼导致的债务风险,结合公司现状,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与吴小蓉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及基于(2018)川01执1674号法院执行通知书签署的执行和解书,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债权确认

  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确认,截止2020年12月31日,债务人共欠债权人借款本金25,900,000元,利息15,755,333.33元(以借款本金25,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其他费用(因仲裁、诉讼、保全引发的费用)724,610.26元,债权合计42,379,943.59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确认标的债权已到期。

  2、债务豁免

  债权人同意本协议签订后豁免部分债务,债务豁免后债务人需偿还债务总额为2,98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万元)。具体豁免情况如下:

  (1)利息豁免:截止2020年12月31日,借款利息总计为15,755,333.33元,债权人同意豁免11,855,333.33元;豁免后剩余需偿还借款本金自2020年12月31日起不再计算利息。

  (2)其他费用豁免:截止2020年12月31日,因仲裁、诉讼、保全等事宜引发的费用总计为724,610.26元,债权人同意全部豁免。

  3、还款计划

  (1)还款计划:债务人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分三期向债权人足额支付2,98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万元),具体还款计划为:

  ■

  (2)债务人足额支付后,则本协议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完毕,标的债权消灭,(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债权人不得再基于标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任何权利。若债务人未能按上述还款期限任一期足额支付的,则债权人有权立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恢复(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执行程序,继续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进行执行。

  4、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公司因资金筹措问题未能按期支付,经与债权人吴小蓉磋商,于2021年8月取得吴小蓉延期付款谅解,对方同意维持原和解协议约定金额不变,将剩余负债 2,480 万元付款期限展期至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

  (四)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披露的《关于涉及(2018)川01民初1985号借款合同的进展公告(2022-008)》中的本案进展情况:公司近日通过公开网站信息,结合向吴小蓉方核实了解情况,其对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了续行冻结(冻结金额未发生变化),冻结数额分别为2295.5177万美元、4900万元人民币、1200万元人民币,公司目前就上述事项未收到法院寄送的法律文书。公司已向吴小蓉支付500万元,根据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吴小蓉向公司出具的延期付款谅解,剩余2480万元和解款项约定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五)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58)》中的本案进展情况:公司已向吴小蓉支付500万元,尚未支付剩余和解款项2480万元,公司拟于近期尽快支付完毕。经与吴小蓉沟通,其目前口头表示同意公司尽快在原和解协议条件下支付剩余款项。

  按照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与吴小蓉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及债权人出具的延期付款谅解,若公司未能在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和解款项,则债权人有权立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恢复(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执行程序,继续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进行执行。如公司不能尽快结清全部和解款项亦不能取得债权人新出具的书面延迟付款谅解,存在对方申请按原债务金额执行的风险。如不能取得债权人谅解最终被强制执行,公司将按债权人原主张金额新增计提负债1,257.99万元,将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与债权人保持持续磋商,拟尽快支付剩余和解款项以妥善化解上述风险。

  (六)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62)》中的本案进展情况:2022年6月17日,公司向吴小蓉支付500万元,共计支付1000万元,尚未支付剩余和解款项1980万元,吴小蓉催告公司尽快予以支付完毕。

  按照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与吴小蓉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及债权人出具的延期付款谅解,若公司未能在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和解款项,则债权人有权立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恢复(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执行程序,继续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进行执行。如公司不能尽快结清全部和解款项亦不能取得债权人新出具的书面延迟付款谅解,存在对方申请按原债务金额执行的风险。如不能取得债权人谅解最终被强制执行,公司将按债权人原主张金额新增计提负债1,257.99万元,将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与债权人保持持续磋商,拟尽快支付剩余和解款项以妥善化解上述风险。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6日、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21日、2022年6月2日、2022年6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2018-067、2021-002、2022-008、2022-058、2022-062)。

  二、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2022年6月29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网络公开信息获悉,吴小蓉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2)川01执异1364号,立案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公司经联系对方律师取得《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吴小蓉

  被申请人: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

  申请事项:追加被申请人西藏盛邦为(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主要内容:吴小蓉与西藏发展(原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储小晗、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8)川01民初1985号),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出具了承诺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追加西藏盛邦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望法院准许。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取得法院寄送的相关资料,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截至公告日,公司6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5个为母公司账户,1个为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35,270.26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00.70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2022年6月29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网络公开信息获悉,吴小蓉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2)川01执异1364号,立案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公司联系对方律师获悉吴小蓉申请追加西藏盛邦为(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取得法院寄送的相关资料,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法院裁判同意追加西藏盛邦为(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西藏盛邦持有公司的相应股权存在被冻结的风险。若公司最终被强制执行,公司将按债权人原主张金额新增计提负债 1,257.99 万元,将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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