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同时公司通过内部张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内部公示》文件,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 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公示期共计10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 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 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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