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2-126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被原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9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2、2022年4月22日,公司已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 856,386,842.06 元,并且2021年年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情况的审核报告》。
3、针对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为被告,请求法院对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与长安银行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判决无效。目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起诉。根据《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益权转让协议》第2.2条,若上市公司收到长安银行违规资金收益权的回款后,将从回款中扣除违规资金利息后,再将剩余的收益权回款按照该协议的比例支付给投资人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因公司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第13.3.1、13.3.2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9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围海股份”变更为“ST围海”。
公司通过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44、2019-045、2019-076、2019-090、2020-074、2020-083、2020-175、2020-189、2020-198、2021-030、2021-035、2021-090、2021-092、2021-095、2021-107、2021-113、2021-127、2021-156、2022-003、2022-033、2022-051、2022-059、2022-097、2022-110)。
二、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一)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7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围海)为关联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 13.54 亿元。2017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ST 围海通过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预付款间接划转、提供借款直接划转等形式,向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朗佐贸易、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累计 34,635 万元,涉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占用*ST 围海资金余额 85,127.79 万元,其中通过*ST 围海项目部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资金余额 18,385 万元,因上述担保事项资金划扣转为资金占用 66,742.79 万元。”
(二)违规担保情况及进展:
2018-2019年度,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围海控股及相关方融资提供担保。违规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及进展如下:
1、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
2018年11月-2019年7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先后被作为围海控股的关联方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及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共涉及违规担保发生金额为7亿元,违规担保事项余额为6亿元。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已被长安银行扣划,用于归还银承垫款。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为被告,请求法院对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与长安银行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判决无效。
2022年6月,根据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 03 民初 097 号、[2021] 陕 03 民初 098 号、[2021]陕 03 民初 0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法院认为该等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应移交给公安或检察机关侦察,故裁定驳回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的起诉。
2、顾文举违规担保案:
2018年7月,围海控股向顾文举借款人民币壹亿元。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签署了《无限连带责任书》为围海控股提供担保。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还清借款,顾文举起诉借款方围海控股、公司和其它相关方,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021年7月,法院二审判决公司应当对围海控股偿还顾文举本金、借款利息、律师代理费等给付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与顾文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支付赔偿责任款项共计4150万元后,免除公司因该案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该案已结案。
3、王重良违规担保案:
2018年9月,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连带清偿责任人与围海控股、王重良等相关方共同签署了《还款协议》,公司承诺对围海控股在《还款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王重良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围海控股归还本息及违约金,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7月,公司收到裁决书,裁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9月,法院根据该裁决书扣划了公司账户资金。该违规担保案公司实际赔偿2291.69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件已结案。
4、邵志云违规担保案:
2019年4月,围海控股向邵志云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保证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邵志云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等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收到法院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案件本金为680万元)。目前公司已对外赔付,实际赔偿301.10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已结案。
5、中弘保理违规担保案:
2019年2月,围海控股、围海控股关联方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怀贸易”)与签订中弘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保理”)综合服务协议,由中弘保理向科怀贸易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人民币叁亿柒千万元整,中弘保理及科怀贸易另行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围海股份对该笔商业保理合同承担无条件回购承诺。围海控股实际开具汇票总金额500万元。公司违规担保余额500万元,该案件暂未引发诉讼纠纷。
三、解决措施
公司围海控股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司法程序,重整计划已获法院裁定批准。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收购围海控股 100%的违规资金(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金额)收益权,化解围海控股对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公司已于2022 年 4 月 22 日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 856,386,842.06 元。待公司收到违规资金收益权的回款后,将从回款中扣除违规资金利息后,再将剩余的收益权回款按约定支付给投资人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其它说明
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其他风险警示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2-125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6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该案件非终审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陕 03 民初 097 号、[2021] 陕 03 民初 098 号、[2021]陕 03 民初 0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先后被作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的关联方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贸易”)、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佐贸易”)及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平实业”)三家公司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共涉及违规担保发生金额为7亿元,违规担保事项余额为6亿元。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已被长安银行扣划,用于归还银承垫款。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为被告,请求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与长安银行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判决无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4月18日、11月14日、2019年1月3日、3月12日、4月27日、5月28日、10月29日、11月16日、2020年1月2日、3月28日、4月27日、11月28日、12月31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7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 03 民初 097 号、[2021] 陕 03 民初 098 号、[2021]陕 03 民初 0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法院认为该等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应移交给公安或检察机关侦察,故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2、相关案件全部受理费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3、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该案件非终审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1]陕 03 民初 097 号、[2021] 陕 03 民初 098 号、[2021]陕 03 民初 0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2-128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结清逾期银行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银行贷款逾期情况概述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受原控股股东债务危机传导影响,银行融资周转受冲击,出现贷款逾期情形。相关银行未提起诉讼或采取保全措施,逾期贷款事项不涉及抵押物被冻结查封情形。公司先后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8月28日、2021年3月24日、2021年5月18日、2021年7月17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11月10日、2022年4月30日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披露公司银行贷款逾期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之“短期借款”小节、《关于公司新增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关于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4、2021-100、2021-130)。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归还逾期贷款本息合计324,358,155.18元;公司子公司围海(舟山)文化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工商银行舟山定海支行归还逾期贷款本息合计18,010,982.24元。公司及子公司逾期贷款本息已全部归还结清。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贷款逾期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归还结清逾期银行贷款,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信用状况,对公司后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还款凭证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2-127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8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于2022年6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同时抄报宁波证监局。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对关注函所涉问题进行逐项落实。鉴于回复内容较多,部分问题的回复尚需进一步确认,公司经向交易所申请并同意,预计于2022年7月5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关注函的书面回复材料。
公司将持续跟进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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