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2年05月28日 05:4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博天     公告编号:临2022-058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息等合计人民币309,438,773.3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民事裁定书》,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为截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因实际全部清偿之日尚未确定,具体金额暂时无法估计),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1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天津分行”)就与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博元生态修复(北京)有限公司、博天装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赵笠钧和骆涛共计七被告签署的《借款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并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9)。

  二、本次诉讼的裁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津0101诉前调确75、79、80、81、82、83、84、85、86、87号。根据《民事裁定书》所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商银行天津分行与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博元生态修复(北京)有限公司、博天装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赵笠钧、骆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2年4月29日经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进入黑猫投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前偿付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本金合计25,765.00万元,偿付截至2022年3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178.88万元,并偿付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若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有权就上述协议内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三、浙商银行天津分行就公司、博元生态修复(北京)有限公司、博天装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质的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赵笠钧、骆涛对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并同意对本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裁定如下:上述于2022年4月29日经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为截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因实际全部清偿之日尚未确定,具体金额暂时无法估计),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公司将继续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津0101诉前调确75、79、80、81、82、83、84、85、86、87号。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博天     公告编号:临2022-059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12,224.6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51例,累计金额合计为12,224.66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 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2月12日、2021年2月11日、2021年3月18日、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7日、2021年11月6日、2021年11月20日、2021年12月22日和2022年3月2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5、临2020-075、临2020-117、临2021-017、临2021-029、临2021-075、临2021-081、临2021-086、临2021-103、临2021-104、临2021-106和临2022-015),其中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3月收到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1)晋1026民初615号,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永鑫”)在收到民事调解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00,000元;(2)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为山西永鑫开具6,682,33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3)山西永鑫与公司之间的《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废水零排放项目总承包合同》及《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废水零排放项目技术协议》终止履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公司无需再承担任何保修责任;(4)山西永鑫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5)山西永鑫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99元,由山西永鑫承担。

  (二)与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2022年3月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4民终3743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920 元,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与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3月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宁03民初73号,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弘毅”)与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公司应于2022年3月15日前向江西弘毅支付6,500,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江西弘毅支付10,000,000.00元,余款2,952,257.02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2)如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付款义务,江西弘毅可以就本案全部债权扣除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2,505.50元,保全费5,000.00元,均由江西弘毅负担。

  本案同时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初73-1号,裁定如下:准许江西弘毅撤回对被告宁夏博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与北京约瑟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3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京01民终11390号,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公司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北京约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瑟投资”)支付首期款项5,050,000元,剩余款项6,95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约瑟投资支付完毕;(2)约瑟投资收到首期款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配合公司将其持有的博慧科技有限公司5%股权以1元价格转让给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以完成回购,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3)如约瑟投资或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4)上述债权债务履行完毕后,双方在《博慧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及《博慧科技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全面履行,双方再无任何纠纷;(5)一审案件受理费23,575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87.5元,均由约瑟投资负担。

  (五)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5月收到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晋09执监44号,裁定如下:原由原平市人民法院执行的(2020)晋0981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提级执行。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一)未结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今,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计51例,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12,224.66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案件0例,公司作为被告案件51例,涉及金额为12,224.66万元。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

  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原告(申请人)申请的工程款及部分利息,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二)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昭平县桂江一江两岸景观带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0,059,7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自2019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暂计至2021年12月30日为2,373,004.58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项目管理人员工资1,532,720元(暂计至2021年12月30日);(5)请求确认原告在上述债权内对昭平县桂江一江两岸景观带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与诉讼相关的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2、与湖北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湖北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大冶博汇水务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湖北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工程款10,000,290.92元,并承担截止至2022年2月23日的利息3,524,148.08元,之后的利息以10,000,290.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其差欠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3、与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向大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如下:(1)申请终止双方于2015年3月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委托运营协议》;(2)申请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补偿责任,即近三个月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共计21,720,000元;(3)申请追交被申请人在协议终止前应缴纳5,000,000元的维护保函费;(4)本案的律师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共计500,000元均由被申请人承担;(5)本案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获得大同仲裁委员会受理。

  4、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2022)京仲案字第2448号)】

  ①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本金24,833,283.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息暂合计为:25,717,106.73元;(2)请求裁决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用20,000元、保全费用5,000元;(3)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在上述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请求裁决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获得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

  5、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2022)京仲案字第2449号)】

  ①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本金7,440,249.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息暂合计为:7,705,050.27元;(2)请求裁决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用20,000元、保全费用5,000元;(3)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在上述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请求裁决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获得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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