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注销已回购股份而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注销已回购股份而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2022年05月26日 05:4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0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注销已回购股份而减少注册资本的

  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4月20日,根据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沃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回购股份的议案》;2022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前述议案,公司将存放于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10,470,805股股份进行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869,375,282万股减少至858,904,477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869,375,282元减少至人民币858,904,47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18年9月至10月决策通过回购股份事项,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截至2019年9月共计回购股份24,009,923股并决定终止回购,其中13,539,118股已于2019年9月注销,剩余10,470,805股待授予或注销。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上述股份应当在回购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根据公司回购完成的时间,剩余回购股份10,470,805股如不能在2022年9月前完成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予,需要在2022年9月前完成注销。由于公司当前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的条件不成熟,公司决定注销上述剩余回购股份。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回购股份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其享有的对本公司的债权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递交或邮寄方式申报债权,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22 年5月26日至 2022 年7月11日,现场递交申报的接待时间: 工作日 9:00-16: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715号E座3楼天沃科技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李晟

  邮政编码:200061

  联系电话:021-60290016

  电子邮箱:zhengquanbu@thvow.com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受上海疫情影响,公司收件可能存在不便。请公司债权人在发出上述债权申报材料的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其所包含的相同内容发送至公司证券事务部电子邮箱。如在发出债权申报材料的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公司证券事务部联系。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9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0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25日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9:15—15:00。

  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司文培先生主持。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264,575,3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328%,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0.8038%。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64,358,2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078%,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0.7785%。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21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50%,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0.0253%。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8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50%,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0.0253%。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鹏律师、张强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35,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反对1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215%;反对1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7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35,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反对1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35,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反对1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审议并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33,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4%;反对1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0%;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7305%;反对1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325%;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70%。

  上述提案已分别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1日、5月1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鹏律师、张强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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