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肇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 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00%,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00%。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即2021年5月28日起12个月。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星期一)
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4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333,500股,并于2021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4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3,333,500股。
公司上市至今未发生派发股票股利、增发、配股、回购注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53,333,5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99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333,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02%。本次解除限售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1,33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0.000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9.999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发前限售股,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4名,分别为浙北大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浙北大厦”)、曹文洁、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苏州中和”)和嘉兴市兴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嘉兴兴和”),前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中做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浙北大厦、曹文洁、苏州中和、嘉兴兴和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3、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股东浙北大厦、曹文洁、苏州中和、嘉兴兴和承诺:
1、在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作为肇民科技股东期间,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控股或参股的其他企业(不含肇民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下同)将尽量避免与肇民科技发生关联交易,如与肇民科技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控股或参股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肇民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肇民科技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肇民科技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肇民科技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如出现因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肇民科技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股东浙北大厦、曹文洁、苏州中和、嘉兴兴和承诺:
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1)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3)若因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如果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且无后续追加承诺。
(五)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未发生公司为其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的数量为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00%,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00%。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即2021年5月28日起12个月。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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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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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肇民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肇民科技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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