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及全资孙公司为母公司债务展期提供担保的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及全资孙公司为母公司债务展期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2年05月17日 05:4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8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及全资孙公司

  为母公司债务展期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及全资孙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为缓解资金流动性,公司于2021年5月向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千虹”)借款2,500万元(利率为万分之八每日),于2022年2月向浙江千虹借款3,500万元(借款利率为15.40%每年)。截至2022年5月15日,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67,376,559.36元,公司董事长李化春先生及公司全资孙公司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揭阳”)以其全部财产为公司上述债务包括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因受新冠疫情防疫政策影响,公司正在推进的资产交割工作进度受限,导致对应回款推迟。为了确保公司近期资金流动性的充沛,且对比了多种融资渠道后,公司决定与浙江千虹于2022年5月13日签署《债权延期协议》,浙江千虹同意给予公司上述借款延长至2022 年11 月15日一次性清偿全部本金,即人民币67,376,559.36 元;本次展期按年化15.4%(日利率为15.40%/360)计息,公司按季度向浙江千虹支付利息。公司董事长李化春先生及公司全资孙公司宁夏揭阳继续为本次《债权延期协议》项下公司的债务,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公司董事长李化春先生以及宁夏揭阳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时,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上市公司全资孙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供担保,本次担保已履行宁夏揭阳内部审批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0815XU

  法定代表人:李化春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五层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88241.1872万元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0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新能源充电设施的投资;新能源光伏发电设施的投资;停车场的投资;新能源汽车的投资;电力储能设备的投资与技术开发;电力储能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防腐、防水、粘胶高分子材料及涂料,汽车尾气净化产品、清洁养护产品、美容美化产品、油品添加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制动液产品,气雾剂及日用化学品,精密包装制品(含注塑),生物降解新材料及其制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销售;商业经营管理。(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新能源充电设施、新能源光伏发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停车场的建设与运营;新能源汽车的租赁、运营(不含金融租赁);电力储能设备的生产与销售;防腐、防水、粘胶高分子材料及涂料,汽车尾气净化产品、清洁养护产品、美容美化产品、油品添加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制动液产品,气雾剂及日用化学品,精密包装制品(含注塑),生物降解新材料及其制品的生产;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长李化春先生及宁夏揭阳愿意为本次《债权延期协议》项下公司的债务,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无论债务是否存在其他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浙江千虹均有权直接向李化春先生或宁夏揭阳主张清偿全部债务。本担保在浙江千虹转让债权时继续有效。

  四、本次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长李化春先生以及宁夏揭阳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时,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全资孙公司宁夏揭阳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有利于缓解公司日常经营流动性紧缺的压力,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人民币2,715.85万元,占公司 2021 年度报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3%;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无担保。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无逾期。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9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9:00在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0单元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13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化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出售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100%股权事项,因受新冠疫情防疫政策的影响,本次交易尚有部分手续办理受限,导致股权交割先决条件延期达成,为促进股权顺利交割,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调整部分股权交割先决条件,同时将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价款调增人民币2,500万元,交割后标的公司归还欠款金额调减2,500万,综合转让对价仍为人民币34,400万元(与原《股权转让协议》保持一致)。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签订〈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在担任公司2021年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期审计费用为100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同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0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13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会议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9:30在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0单元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余德才先生主持,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在担任公司2021年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监事会同意继续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期审计费用为100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1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披露了《关于出售孙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拟将持有的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中核汇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手方”),综合转让对价为34,400万元,其中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20万元,交易对手方基于基准日审计数明确标的公司承担债务合计人民币33,680万元。本次交易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因受新冠疫情防疫政策的影响,本次交易尚有部分手续办理受限,导致股权交割先决条件延期达成,为促进股权顺利交割,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调整部分股权交割先决条件,同时将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价款调增人民币2,500万元,交割后标的公司归还欠款金额调减2,500万元,综合转让对价仍为人民币34,400万元(与原《股权转让协议》保持一致)。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系双方友好协商结果,促进股权顺利交割,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若后续发生协议约定公司应履行的赔付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深圳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中核汇能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丙方):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乙双方同意以《资产评估报告》及债转股调整之后的《审计报告》为基础,经协商确定本次标的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调整为人民币3,220万元(大写:叁仟贰佰贰拾万元整),由乙方根据《股转协议》规定的分期予以支付(即第一期股权转让款调整为人民币1,620万元(大写:壹仟陆佰贰拾万元整);第二期股权转让款调整为人民币1,095万元(大写:壹仟零玖拾伍万元整);第三期、四期股权转让款金额不变)。各方一致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价款为乙方为取得上述标的股权需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除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之外,乙方无需在上述价款之外向甲方或其他方就标的股权的取得支付其他任何股权款项,亦无需为甲方或其他方承担任何成本费用。

  二、将《股转协议》3.3.1条规定的股权交割先决条件中“(9)目标公司已按乙方要求协调项目所在当地水利部门,将项目调出河湖管理区范围,并取得水利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10)目标公司已取得新余市水利局出具的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的约定予以删除;“项目调出河湖管理区范围,并取得水利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新余市水利局出具的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两项事项不再作为股权交割先决条件,将“项目调出河湖管理区范围,或取得江西省水利部门出具的专项合规证明,或取得乙方认可的新余市水利部门出具的专项合规证明”作为交割条件之一;将“当地水利部门出具的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调整至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条件之一;添加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的承诺函作为交割条件之一。

  三、甲方承诺,如该项目因位于河湖管理区范围内被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拆除/责令搬迁给目标公司带来损失的,甲乙丙三方需共同与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争取赔偿款(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赔偿结果计算确定,多退少补);如未争取到赔偿款或争取到的赔偿款不足以覆盖项目公司损失额导致的项目公司出现损失的,甲方承诺于拆除/责令搬迁行为之日起10日内将项目公司遭受的损失(如仅为搬迁,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搬迁损失及搬迁期间的发电收入等损失;如为拆除,损失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剩余运营期内全部发电收入)予以补偿到位,否则按照以前述应补偿金额为基数每年8%的利息承担违约金。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系双方友好协商结果,促进股权顺利交割,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若后续发生协议约定公司应履行的赔付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2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4日

  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46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79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49人

  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152,351.00万元

  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33,493.00万元

  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35,715.93万元

  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80家

  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与服务;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8,386.30万元。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家 。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3,489.26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因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2011-2013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等提起诉讼。 2021年6月28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裁定,中兴华所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于2021年7月23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3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中兴华所从业人员20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黄辉,注册会计师,自2013年起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3年,先后为鼎龙文化(002502)、融捷股份(002192)等公司提供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自2020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肖国强,注册会计师,自2003年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0年,先后为温氏股份(300498),广钢股份(600894)等公司提供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自2021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田书伟,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5年,目前任职事务所项目质量复核岗位,负责过多个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并购重组审计、IPO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自2020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形。

  3、独立性

  中兴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为100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系按照中兴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95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增加5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核查了中兴华所的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诚信状况良好,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中兴华所在担任公司2021年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审计委员会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期审计费用为100万元。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诚信状况良好,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1年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该事项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诚信状况良好,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均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聘期一年。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5、中兴华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14:30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2022年5月1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陈永弟先生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向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到提案的情况

  (一)提案人:陈永弟

  (二)提案程序说明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截至本公告日,陈永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86,406,7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84%。陈永弟先生的提案资格符合有关规定,提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为提升开会效率、节省开会成本,陈永弟先生提请增加《关于签订〈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至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的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其他议案等事项不变。现对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重新发布如下:

  二、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基于上述临时提案情况,现就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23日(星期一)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

  (1)截至2022年5月23日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0单元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提案1、提案2、提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提案1、提案2、提案3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及2022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因此,公司独立董事薄静静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上述提案1、提案2、提案3的投票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到会议现场登记,也可以书面通讯及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股东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要求: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登记时间:2022年5月24日(8:30~12:00和14:00~17:3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4、516单元),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4、516单元

  联系人:刘公直

  联系电话:0755-86922889  86922886

  联系传真:0755-86922800

  电子邮箱:dongsh @szsunrisene.com

  邮编:518023

  5、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项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均有效。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5、《关于向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56,投票简称:兆新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5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2年5月26日召开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公司/本人,其后果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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