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进展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进展公告
2022年05月11日 05:3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欠款本金428,994,609.50元、利息173,774,941.31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之后利息以428,994,60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87,823,928.18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8,994,609.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9月3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6月3日发布了《关于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运公司”)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现名为平湖金宣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金宣胜公司”)及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浙04民初177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一审判令海洋花园向景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437,813,002.2元、利息106,123,598.3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利息以43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36,708,215.0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洋花园不服嘉兴中院(2019)浙0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了《民事上诉状》,景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收到浙江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终105号】,裁定撤销嘉兴中院(2019)浙0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发回嘉兴中院重审(详见公告编号:临2019-075、临2020-056、临2021-015、临2021-02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获悉,景运公司于2021年5月9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浙04民初11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湖金宣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28,994,609.50元、利息173,774,941.31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之后利息以428,994,60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87,823,928.18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8,994,609.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平湖金宣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5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05,543元,由原告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5,543元,由被告平湖金宣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2021)浙04民初11号】,海洋花园需向景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428,994,609.50元、利息173,774,941.31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之后利息以428,994,60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87,823,928.18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8,994,609.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对本次诉讼涉及的该笔债权已累计计提1.39亿元的坏账损失。上述欠款本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将在收回时对公司对应期间利润产生积极影响。该判决为重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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