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常州市钟楼区正强路28号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卫忠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7,61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31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7,6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31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6%。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7,611,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3%;反对3,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8095%;反对3,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1905%;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7,611,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3%;反对3,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8095%;反对3,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1905%;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7,611,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3%;反对3,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8095%;反对3,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1905%;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7,614,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7,611,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3%;反对3,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8095%;反对3,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1905%;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六)逐项审议《关于董事2021年薪酬的确定及2022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6.01、审议通过了《非独立董事2021年薪酬的确定及2022年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
同意47,611,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3%;反对3,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8095%;反对3,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1905%;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议案6.02、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2021年薪酬的确定及2022年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
同意47,611,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3%;反对3,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8095%;反对3,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1905%;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2021年薪酬的确定及2022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7,611,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3%;反对3,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8095%;反对3,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1905%;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秦桂森律师、罗端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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