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达证券去年净利增28% 8项主营业务5项毛利率下降

财达证券去年净利增28% 8项主营业务5项毛利率下降
2022年04月18日 16:3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8日讯 4月15日晚间,财达证券(600906.SH)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财达证券实现营业收入25.24亿元,同比增长23.1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0亿元,同比增长27.9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88亿元,同比增长28.9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052.30万元,同比减少109.66%。 

  今日,财达证券股价下跌,截至收盘报8.93元,跌幅8.78%,在证券板块49只股票跌幅第二。 

  财达证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以总股本32.45亿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25亿元。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1年,财达证券基本每股收益0.22元/股,比上年同期增长15.79%;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58%,较上年同期增加0.53个百分点。 

  截至2021年末,财达证券资产总额452.93亿元,同比增长15.73%;负债总额341.29亿元,同比增长12.98%;资产负债率为65.72%,较上年同期下降1.90个百分点。 

  主营业务分行业来看,证券经纪实现营收9.01亿元,同比增长4.43%,毛利率39.31%,比上年减少2.22个百分点;证券自营实现营收4.89亿元,同比增长70.16%,毛利率85.44%,比上年增加1.80个百分点;信用交易实现营收2.70亿元,同比减少6.37%,毛利率58.13%,比上年增加78.86个百分点;资产管理实现营收5788.49万元,同比增长57.02%,毛利率40.34%,比上年增加17.42个百分点;投资银行实现营收2.95亿元,同比增长9.13%,毛利率34.75%,比上年减少18.37个百分点;期货业务实现营收4.44亿元,同比增长122.66%,毛利率1.79%,比上年减少5.59个百分点;结构化产品实现营收9535.96万元,同比增长45.88%,毛利率84.94%,比上年减少2.40个百分点;总部及其他实现营收7269.57万元,同比减少33.87%,毛利率-188.67%,比上年减少209.45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财达证券完成信用债承销72期,同比增长35.85%,实际承销规模322.33亿元,同比增长22.54%,累计为企业实现直接融资585.05亿元。 

  2021年9月,财达证券完成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凯腾精工精选层项目的保荐与承销工作,并于11月15日成功转板,成为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批上市公司,该项目是中国证监会实施投资银行业务内控工作指引以来,公司的第一单保荐项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持续督导新三板企业65家;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在审项目1家。 

  2021年,财达证券信用减值损失9366.31万元,同比减少72.19%。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1.24亿元。 

  截止2021年末,财达证券在职员工2,213人,包含母公司在职员工2,026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187人。 

  2021年末,财达证券应付职工薪酬5.46亿元,上年同期为5.59亿元,同比减少2.40%。 

  2021年,财达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8.21亿元,上年同期为6.25亿元。

  经计算,2021年,财达证券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8.08亿元,上年同期为5.51亿元,同比增长46.65%。 

  报告期内,财达证券未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要求披露的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截至报告披露日,财达证券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的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共7起,均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1、与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8年7月5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5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英达钢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公司本金16,329万元,利息525.2495万元及违约金(以16,329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止);(2)公司对质押的2,780万股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3)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公司律师费6万元。判决生效后,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2月26日,公司收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破申1号裁定受理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民事裁定书。公司已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认定了公司申报的债权金额。破产管理人正在对案涉股票进行拍卖。因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标的股权的上市公司有关财务造假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司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2、与周某某、童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周某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8年8月14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公司申请,2018年7月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周某某、童某名下9,7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18)冀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公司回购交易金额22,10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公司对周某某质押的1,639.08万股巴士在线股票及1,000万股金亚科技股票的拍卖、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周某某支付公司律师费11.50万元。2020年10月15日,周某某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周某某向法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2021年11月8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周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此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3、与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9年7月1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民初80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管辖异议申请。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冀民辖终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0年3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偿还融资本金8,404.972835万元及利息147.20375万元;(2)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未按期回购股票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4日至付清之日止,以8,404.97283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3)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未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期间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3日至完成解除限售手续止,以8,404.97283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4)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擅自承诺延长限售股票期的违约金43万元;(5)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5万元律师费;(6)财达证券对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3,420万股股票及相应孳息在前述判决债权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3,420万股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8)驳回财达证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破8号之五关于科迪食品破产重整案的申报债权通知书,公司已申报债权。2021年4月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认定了公司申报的债权金额。 

  2021年3月18日,公司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执831号执行裁定书,因科迪食品破产重整,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 

  2021年9月14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破8号之九民事裁定书、(2020)豫14破8号之十民事决定书、(2020)豫14破8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2020)豫14破8号之十二决定书,其中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破8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以裁定方式认定了本公司对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84,049,728.35元的债权,其中本金、利息、违约金30,696,307.17元、案件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予以认定为优先债权,对本金及利息所产生的迟延履行金1,616,361.38元认定为劣后债权。2021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14破8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其中增加了河南科迪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科迪便民超市有限公司、河南省科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科迪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科迪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绿色大米开发有限公司、科迪便利连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科迪食品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丘市科苑牧业有限公司,与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重整。公司不同意将科迪食品和九家子公司进行实质破产合并审理,并已向法院申请复议。2022年1月24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院的(2021)豫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了本公司的复议申请。 

  4、与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财达证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花投资、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2020年6月2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①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偿还本金149,508,992.2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49,508,992.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2%计算);②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未按期购回股票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9月20日,以初始交易金额2.9亿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为计算比例;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还清期间,以尚欠本金数额149,508,992.25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三为计算比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③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④公司对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30,800,999股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相应孳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前述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⑤公司对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6%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前述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⑥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冀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2月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执61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持有的1,200万元商联卡进行拍卖。经法院两次拍卖后,全部商联卡已拍卖完毕,款项已到公司账户。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拍卖宏达股份的股票。 

  2021年9月2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对金花投资所持有的宏达股份(证券代码600331)股票的拍卖程序,原定开拍时间为2021年10月25日,由于金花投资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于拍卖前撤回上述拍卖。公司向法官提出金花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交了相关材料。2021年11月3日,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函,并申请恢复对金花股票的拍卖程序。2021年11月30日17时10分,金花投资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并于2021年12月1日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听证。2021年12月17日,法院已对金花持有的宏达股份股票进行拍卖,拍得价格为98,977,565元,现该笔款项已划入公司账户。截至目前,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5、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能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2019年9月,财达证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振发能源、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2020年7月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振发能源支付融资本金16,881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18年6月20日,利息282.3779万元;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7月3日,以3,06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以8,51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以5,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分别计算利息;自2018年7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88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违约金,以上金额再扣减654.949451万元),支付律师费12万元;②判令财达证券对振发能源质押的450万股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融资本金3,063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对振发能源所质押的1,100万股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融资本金8,518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对振发能源质押的700万股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融资本金5,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③财达证券对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振发能源6%的股权在判决第①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④判令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判决第①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驳回财达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8月20日,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2020)冀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第①项及第④项判决内容,驳回公司要求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及要求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振发能源和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逾期缴纳诉讼费,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已生效,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2021年5月24日,公司与振发能源等被告和吉县晋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截止2022年1月24日,振发能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还款5000万元。 

  6、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狼翔投资有限公司、林某某、李某某、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公司依法追加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 

  一审开庭前,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华讯科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2020年8月26日,石家庄中院作出(2020)冀01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华讯科技的管辖权异议。2020年11月23日,公司依法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并要求其对申请人诉讼请求中的融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破申603号关于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的听证通知书,并于2021年1月12日对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进行了听证调查。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受理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的(2020)粤03破申603号民事裁定书和相关债权申报通知书。公司已申报债权,现管理人已对本公司债权金额予以认定。 

  诉讼过程中,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上海富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华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并申请撤回对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已于2021年6月7日一审开庭完毕。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7日作出的(2020)冀0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①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财达证券本金4亿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3%计算);②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违约金(以本金4亿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③深圳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狼翔投资有限公司、林某某、李某某、上海富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对①、②确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④财达证券对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125695802股华讯方舟(证券代码000687)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⑤财达证券对深圳华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上海富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⑥驳回财达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状。后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均已向法院申请撤诉,2021年11月1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证明,(2020)冀01民初155号一审判决书于2021年9月4日已生效。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已受理。截至目前,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7、与龚某某、关某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龚某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粤03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龚某某名下价值13,413.63万元的财产。2021年3月9日,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龚某某、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本金共计111170000元、利息(利息以本金1111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1111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龚某某、被告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付出的律师费230000元;三、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龚某某质押的3035万股三五互联股票(股票代码300051,其中1051万股流通股,1984万高管锁定股)及相应孳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1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龚某某、被告关某某负担。截至目前,公司正准备材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诉讼或仲裁案件有一起,为与龚某某股权转让纠纷。 

  因龚某某违反签订的《股份转让意向书》《交易协议书》内容,未将其名下19,000,000股三五互联股票(股票代码300051)过户至公司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下。2021年5月18日,公司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股权转让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龚某某履行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意向书》《交易协议书》内容,将其名下1900万股三五互联股票(股票代码300051)过户至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下;(2)龚某某向民企5号支付自2020年1月21日至完成1900万股股票过户之日止,以本金102312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5日利息金额为11353829.06元);(3)龚某某支付截止1900万股三五互联股票完成过户日止的补偿款(补偿款金额=本金102312350元+以本金102312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自2020年1月21日至完成1900万股股票过户之日止的利息-1900万股股票对应的过户当天的市值);并判令龚某某将其名下696.53万股三五互联股票(股票代码300051)过户至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下,按照过户当日对应的股票市值计算支付上述补偿款;(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龚某某承担。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立案受理。截至目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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