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9日讯 今日,中信证券(600030.SH)股价小幅收跌,截至收盘报20.25元,跌幅1.03%,成交额10.86亿元。
3月28日晚间,中信证券发布2021年年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65.24亿元,同比增长40.7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1.00亿元,同比增长55.0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233.14亿元,同比增长56.4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84.58亿元,同比下降72.05%。
中信证券拟每10股现金分红5.40元(含税),以公司已发行总股数148.21亿股为基数,共分配股利人民币80.03亿元(含税)。
交银国际发布研究报告称,维持中信证券(06030.HK)“买入”评级,基于2022年1.2倍市账率,目标价由25.3港元降至23港元。报告中称,公司2021年业绩基本符合预期,全年营收增速较前3季加快,主要由于第4季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大幅增加。
2021年,中信证券的基本每股收益为1.77元,同比增长52.59%;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2.07%,比上年同期增加3.64个百分点。
截至2021年末,中信证券的资产总额为12786.65亿元,同比增长21.44%;负债总额10648.57亿元,同比增长22.81%;公司资产负债率为79.18%,比上年同期增加1.08个百分点;流动比率1.38,比上年同期下降9.21%;速动比率1.38,比上年同期下降9.21%。
分业务来看,2021年中信证券的经纪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82.89亿元,同比增长27.03%;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35.14亿元,同比增长41.35%;证券投资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83.86亿元,同比增长37.14%;证券承销业务实现营业收入77.53亿元,同比增长19.50%;其他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85.82亿元,同比增长76.46%。
2021年,中信证券完成A股主承销项目194单,主承销金额3319.17亿元(现金类及资产类),同比增长5.84%,市场份额18.26%,排名市场第一。公司加大科创板、创业板等IPO客户覆盖力度,完成IPO项目68单,合计发行859.22亿元,市场份额15.83%,排名市场第一。公司完成再融资主承销项目126单,主承销金额2459.95亿元,市场份额19.29%,排名市场第一。公司完成86单现金类定向增发项目,合计承销金额1475.81亿元,市场份额20.43%,排名市场第一。
2021年全年,中信证券完成53单境外股权项目,承销金额合计79.35亿美元。其中,香港市场IPO项目22单,承销金额22.82亿美元;再融资项目14单,承销金额41.55亿美元,香港市场股权融资业务排名中资证券公司第二。同时,公司完成美国、澳大利亚和东南亚等海外市场股权融资项目17单,承销金额14.98亿美元。
2021年,中信证券债务融资业务承销金额合计15,640.54亿元,同比增长20.02%。承销金额占证券公司承销总金额的13.74%,排名同业第一;占包含商业银行等承销机构在内的全市场承销总金额的5.84%,排名全市场第三,共承销债券3318只,排名同业第一。境外中资美元债券业务方面,公司共完成项目121单,总承销规模40.16亿美元,市场份额2.44%,排名中资证券公司第四。
财务顾问业务方面,2021年,中信证券完成A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金额959.15亿元,排名行业第一,完成涉及中国企业全球并购交易金额1053.15亿美元。
财富管理业务方面,截至2021年末,公司客户数量累计超过1200万户,托管客户资产规模合计11万亿元、较2020年末增长29%。公募及私募基金保有规模超过3800亿元,较2020年末增长26%,较2018年末增长2.6倍。
资产管理业务方面,截至2021年末,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合计16257.35亿元,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分别为6604.85亿元、9652.50亿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信用减值损失8.99亿元,其中融出资金减值损失17.88亿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及约定购回式业务原值为220.34亿元,其减值准备余额为68.45亿元。
截止2021年末,中信证券在职员工23696人,其中母公司在职员工14413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9283人。
2021年,中信证券应付职工薪酬189.45亿元,上年同期为175.84亿元。
2021年,中信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188.61亿元,上年同期为118.81亿元,经计算,2021年中信证券员工薪酬总额202.22亿元,2020年为148.57亿元,增幅36.11%。
根据年报披露,中信证券报告期内已披露且有新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与帅佳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因湖南帅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佳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8年1月初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帅佳投资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64,768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湖南高院于2018年1月8日已受理此案。2018年1月30日、31日,湖南高院对帅佳投资名下相关银行账户、所持有的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行了冻结。2019年6月10日,公司与帅佳投资达成《债务清偿协议》《转股意向协议》。2019年7月24日,公司收到第一笔和解款项。2020年1月6日,公司与帅佳投资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二》(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1年7月,和解协议履行完毕,8月30日,公司收到湖南高院作出的结案通知书,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2、公司与聚利汇合同纠纷案
因厦门聚利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利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聚利汇偿还未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100,845,833.33元,案件已于2019年1月22日获正式受理,并于2019年10月8日开庭审理。2019年12月26日,北京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2020年2月11日,公司收到聚利汇提出的上诉状。2020年11月4日,聚利汇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于2020年11月12日裁定准许撤回,一审判决已生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10月,公司向北京三中院申请执行,10月21日立案受理,目前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3、公司与康得集团保证合同纠纷案
因深圳前海丰实云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实云兰”)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违约,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也未能及时履行保证责任,代丰实云兰向公司偿还相关债务。2019年1月22日,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康得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欠付公司的资金人民币1,418,245,278.08元。2019年12月9日,北京高院开庭审理本案。2020年4月30日、5月6日,北京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及补正裁定,支持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7月2日,公司已向北京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北京高院将本案指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负责执行,案件于2020年8月4日受理,目前本案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2020年12月28日,公司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康得集团股东韩于等在未实缴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2021年6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康得集团股东韩于等在未实缴本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7月19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通知,韩于等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截止至2021年12月13日,韩于等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诉讼费,北京高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北京一中院申请追加韩于等为被执行人。
4、公司与正源房地产、湖南正源、大连海汇、富彦斌合同纠纷案
因公司持有的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房地产”)发行的人民币1.3亿元面值的“16正源02”债券存在违约风险,公司向北京三中院起诉,要求发行人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要求担保人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正源”)、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海汇”)、富彦斌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4月2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因大连海汇、富彦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北京三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三中院于2020年10月19日裁定本案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处理。大连中院于2021年1月7日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21年3月17日开庭审理。2021年4月12日,大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正源房地产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辽宁高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已向大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程序中。
5、公司与孙洁晓、袁静、孙炎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因孙洁晓、袁静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发生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孙洁晓、袁静及保证人孙炎午支付欠付的本金人民币14,757.1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苏州中院于2021年3月10日正式立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在执行过程中,公司与孙洁晓、袁静及孙炎午达成执行和解,2021年11月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
6、公司、金石泽信与信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2020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寄来的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业公司”)诉公司及间接子公司金石泽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信业公司要求公司和金石泽信支付项目管理费及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3,958万元。北京三中院已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21年1月15日、4月15日开庭审理。北京三中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和金石泽信共计向信业公司支付项目管理费约人民币601万元(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北京高院于2021年11月8日开庭审理本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7、金石投资与云南天宇、云南思高、北京华宇股权合同纠纷案
因云南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天宇”)、云南思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思高”)、北京华宇智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宇”)增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违约,金石投资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委”)提起仲裁,要求云南天宇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人民币376,220,063.45元,并要求云南思高承担连带责任,金石投资对云南天宇质押的股权、北京华宇在相关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北仲委于2020年9月28日受理本案,并于2021年2月5日开庭审理。2021年8月18日,北仲委作出仲裁裁决,金石投资胜诉。金石投资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目前本案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此外,金石投资在昆明市盘龙区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诉讼,要求出质人云南天宇、云南思高承担股权质押担保责任,法院已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金石投资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诉讼,要求北京华宇承担股权质押担保责任,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8、中信证券华南与安徽盛运环保、西部证券债券交易纠纷案
因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盛运环保”)债券交易违约,该债券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受托管理工作未能勤勉尽责,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应对广州证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9月27日,原广州证券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庆中院”)递交材料,起诉安徽盛运环保与西部证券,诉讼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2019年10月案件得到受理。2019年11月12日,西部证券提出管辖权异议。2019年12月16日,安庆中院裁定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管辖。2020年10月26日,本案开庭审理,2021年6月10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合肥中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2021年6月17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8月27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合肥中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2021年12月15日,中信证券华南就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9、华夏基金与蓝博旺违约纠纷案
因私募债“12蓝博01”、“12蓝博02”的发行人(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下属三家企业)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华夏基金于2015年4月28日针对发行人、担保人(中海信达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实际控制人吕青堂、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和承销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各责任方履行偿付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提请赔偿金额约为人民币5,804.81万元。华夏基金于2016年8月30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1日,法院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3月30日、2020年5月13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关于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精密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12月23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精密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及处罚情况如下:
2021年2月4日,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深圳监管局在监管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存在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等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立即组织对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深入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毕,已向深圳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2021年11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事项系2020年10月至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组对公司开展了外汇业务合规性专项检查,发现公司存在QDII超额度汇出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0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10,045.8元,并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在收到上述处罚函件后,公司已及时缴纳罚没款并完成相关整改。
报告期内,分公司及下属企业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及处罚情况如下:
2021年12月20日,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黑龙江证监局对黑龙江分公司进行走访调查,发现黑龙江分公司存在自行制作宣传材料且宣传材料存在不当表述、未提示风险等问题。公司发现该事件后及时组织黑龙江分公司进行整改,严格遵照公司制度的规定规范展业,对员工开展合规培训。黑龙江分公司现已完成整改并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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