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涉案的金额:债权本息合计25,391,780.82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2020年1月,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太合汇”)签署了《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众应互联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担保”)为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发行的众应互联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提供最高额1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海科担保向苏州太合汇出具《同意放款通知书》(具体名称以海科担保最终出具时的文件名称为准),海科担保仅对凭其出具的上述通知办理的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此期间,公司与海科担保签署了《委托担保协议书》,海科担保为公司向认购人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产品期限为1年;同时公司子公司为海科担保提供反担保。公司子公司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市摩伽”)与海科担保签署了《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书》,霍市摩伽以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质押给海科担保作为反担保。霍市摩伽、香港摩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海科担保出具了《反担保保证书》,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向海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融资事项暨对外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收到《民事起诉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一(主债务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连带保证人):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三(连带保证人):香港摩伽科技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吿偿还代偿款本金:人民20,000,000元整(大写:贰仟万元整);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违约金:以诉讼请求1尚欠代偿款本金为基数,以利息及违约金合计24%/年为标准,自2021年1月4日(代偿发生日)起计算;
暂计算至起诉日(即2022年2月18日),第2项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5,391,780. 82元(大写:伍佰叁拾玖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捌角贰分),第1、2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25,391,780.82元(大写:贰仟伍佰叁拾玖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捌角贰分)。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在前述诉讼请求1、2范围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下称“海淀科技担保公司”)受被告一(下称“众应互联公司”)委托,与众应互联公司签署编号为HKD2019689-01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约定由海淀科技担保公司为众应互联公司的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向众应互联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认购人、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太合汇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约定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海淀科技担保公司仅对凭其同意办理具体业务的书面通知办理的具体业务承担保证责任。为前述担保事项,众应互联公司向海淀科技担保公司提供如下反担保措施:
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下称“霍尔果斯公司”)提供第三方连带保证反担保,向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HKD2019689-02A的《反担保保证书(非自然人反担保)》;
香港摩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提供第三方连带保证反担保,向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HKD2019689-02B的《反担保保证书(非自然人反担保)》;
前述两份《反担保保证书(非自然人反担保)》约定担保范围均包含:海淀科技担保公司代偿后应向众应互联公司及反担保人(即霍尔果斯公司、香港公司)追偿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 众应互联公司延期偿还原告代偿款而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各项费用等。
此外,霍尔果斯公司以其持有的香港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与海淀科技担保公司签署了编号为:HKD2019689-06A的《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书》;
海淀科技担保公司接受众应互联公司委托及前述反担保措施,与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第ZCP-DRGJ-011-HK1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众应互联公司在《众应互联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认购协议》项下债务的履行,海淀科技担保公司向认购人提供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壹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海淀科技担保公司仅对凭其出具的书面《同意放款通知书》开展认购对应的债权,按照该《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12月30日,海淀科技担保公司向太合汇公司出具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的《同意放款通知书》。
2019年12月31日,《众应互联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认购协议》项下认购人宁波秀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宁波秀瀚公司”) 向众应互联公司转账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整。
2020年12月29日,海淀科技担保公司收到太合汇公司、宁波秀瀚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的《关于众应互联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宣布提前到期及相关事宜通知函》要求海淀科技担保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前履行担保责任,向宁波秀瀚公司代偿人民币2,000万元整。
2021年1月4日,海淀科技担保公司依约向宁波秀瀚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000万元整。
依据前述《委托担保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海淀科技担保公司于代偿日2021年1月4日起以代偿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违约金,因约定利息、违约金标准超过24%/年,故海淀科技担保公司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之规定按24%/年之标准计算利息、违约金。
暂计算至起诉时(即2022年2月18日)共计410天,故利息、违约金金额合计=2000万元×24%÷365×410=5,391,780. 82元(大写:伍佰叁拾玖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捌角贰分),债权本息合计25,391,780.82元,(大写:贰仟伍佰叁拾玖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捌角贰分)。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所涉及的本金及应付利息已体现在公司各期财务报表范围内,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未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本次诉讼事项的结果应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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