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事项概述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围海控股”)于2020年8月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重整挽救价值,且重整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为由,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围海控股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1年3月,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等八家公司”)合并重整;围海控股管理人于2021年12月1日最终确定仅提交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舜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联合重整投资人的重整投资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8年31日、12月1日、12月26日、2021年1月22日、3月9日、5月26日、9月4日、10月28日、11月10日、12月4日、12月14日、12月28日、12月31日、2022年2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事项的相关公告。
二、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事项进展
公司于 2022年3月24日收到围海控股管理人发来的《关于〈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事项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公司管理人于 2021年12月31日将《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时载明表决期限截止至 2022年2月10日届满,后因部分债权人的表决尚等待上级部门的审批,向管理人提出延期表决的申请,为充分保障各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于2022年2月9日发布表决延期的通知,并告知表决截止期限另行通知。
基于以上情况,现管理人特通知各债权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延期表决的期限至2022年3月25日17:00截止,请未投票的债权人及时投票(备注:投票方式可选择网上投票链接投票、邮寄表决投票、现场表决投票三种方式,具体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发布的《表决须知及表决规则》)。已投票的债权人无须重新投票。”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围海控股等八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后还需经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将积极跟进后续进展并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若后续围海控股等八家公司重整相关工作顺利进行,有利于为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解决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一系列问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3、公司 2020 年年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根据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5号、【2021】26号)中存在的问题,公司 2020 年年报审计意见将调整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因涉及审计意见调整,公司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3.1 条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关于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相关要求,公司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3.11 的规定,若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表明公司出现第 9.3.11 条所列任一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四、报备文件
1、《关于〈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事项的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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