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5日讯 昨日晚间,浙商证券(601878.SH)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浙商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64.18亿元,同比增长54.3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96亿元,同比增长34.9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1.03亿元,同比增长32.9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26亿元,去年同期为-9.12亿元。
今日,浙商证券股价下跌,截至收盘报10.34元,跌幅1.71%。
2021年,浙商证券基本每股收益0.58元/股,比上年同期增长23.4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90%,较上年同期增加0.12个百分点。
截至2021年末,浙商证券资产总额1252.51亿元,同比增长37.50%;负债总额1014.14亿元,同比增长41.36%;资产负债率为77.35%,较上年同期增加4.09个百分点;流动比率为2.54,较上年同期减少14.19个百分点;速动比率为2.05,较上年同期减少12.02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浙商证券经纪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8.48亿元,同比增长28.94%,毛利率58.51%,比上年减少4.88个百分点;投资银行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0.83亿元,同比增长5.59%,毛利率42.08%,比上年增加7.21个百分点;投资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3.83亿元,同比增长47.53%,毛利率84.41%,比上年增加0.43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4.77亿元,同比减少1.75%,毛利率11.21%,比上年增加0.17个百分点;期货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05.18亿元,同比增加74.80%,毛利率3.55%,比上年减少0.84个百分点。
经纪业务方面,2021年,浙商证券除B股外,其余市场份额均较上年同期下降。其中,A股交易额为50428.93亿元,市场份额为0.98%,上年同期为1.06%;B股交易额为6.93亿元,市场份额为0.51%,上年同期为0.45%;基金交易额为1498.76亿元,市场份额为0.26%,上年同期为0.43%;国债交易额为5.83亿元,市场份额为0.04%,上年同期为0.06%;企业债交易额为13.55亿元,市场份额为0.01%,上年同期为0.06%;其他债券交易额为39455.73亿元,市场份额为0.57%,上年同期为0.60%。
截至2021年度末,浙商证券融资融券余额为190.85亿元,较2020年末增加42.33亿元,上涨28.50%。截至2021年末,公司股票质押业务规模从39.63亿元下降至29.04亿元。其中以本公司作为融出方股票质押结存规模25.79亿元,平均履约保障比例为367.39%;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结存规模为3.25亿元。
股权方面,浙商证券全年共完成股权主承销项目14单,合计承销金额106.30亿元,其中IPO项目8单,承销金额31.03亿元;完成可转债项目3单,承销金额61.10亿元。债券方面,完成198单债券的主承销发行,合计承销金额1,227.14亿元。
2021年,浙商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6548.90万元,上年同期为1.85亿元。其中,融出资金减值损失1315.70万元。
报告期内,浙商证券其他资产减值损失为700万元,去年同期为1567.28万元,为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
截止2021年末,浙商证券在职员工4492人,包含母公司在职员工3703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789人。
2021年,浙商证券应付职工薪酬11.91亿元,上年同期为9.65亿元,同比增长23.41%。
2021年,浙商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24.17亿元,上年同期为16.42亿元。
报告期内,浙商证券未发生《上市规则》中要求披露的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同期,该公司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未决诉讼、仲裁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1、浙商资管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的未决诉讼、仲裁
(1)浙商资管诉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违约纠纷。浙商资管管理的资管计划持有“16东旭光电MTN001A”中期票据合计面额1亿元。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兑付本息,构成实质违约。浙商资管于2019年11月19日提起了诉讼,杭州中院于同日受理了案件。杭州中院已依据浙商资管申请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4,448,000元财产实施了司法保全。2020年4月,杭州中院裁定案件移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2)浙商资管与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与应建仁保证合同纠纷案。2019年5月17日,浙商资管代资管产品与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润辰”)签署了《债券购买协议》及《抵押合同》,由应建仁提供保证担保。后因触发了《债券购买协议》约定的提前购买条款,但杭州润辰未按照约定全额支付本金购买款人民币300,000,000.00元以及溢价购买款人民币20,160,000.00元,且应建仁未按照约定支付受让款项和违约金。
浙商资管遂代表资管计划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杭州润辰支付本金购买款及溢价款。2021年6月15日,杭州中院就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8月18日,浙江省高院根据杭州润辰的撤诉申请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终988号)。
同时,浙商资管代表资管计划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2021年8月1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应建仁向浙商资管支付“18铁牛02”债券本金30,000万元,利息14,853,698.63元。2021年8月,浙商资管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浙商资管根据委托人委托参与的未决诉讼、仲裁
浙商资管诉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投资”)、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集团”)等7名被告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纠纷。浙商资管系浙商聚金浙银杭州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资管计划因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收益,触发了财产份额受让条款,受让标的价款为转让价款1,388,133,617.95元,但泰禾投资及泰禾集团未按照约定完成受让,相关担保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受让款项和违约金。浙商资管遂根据委托人指令,于2020年6月代表资管计划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相应诉讼结果将由资管计划承担。杭州中院于2021年12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出具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我方主要诉求。目前杭州被告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3、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涉及的未决诉讼、仲裁
(1)15洛娃01”公司债券纠纷案。公司为公司债券“15洛娃01”的受托管理人。根据“15洛娃01”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代表“15洛娃01”部分持有人】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的公司债本金97,409.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9年2月,上海贸仲委受理该案。2019年5月开庭,未裁决。2019年6月,公司收到上海贸仲委通知,因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受理洛娃科技破产重整案,本仲裁案仲裁程序中止。恢复开庭后,9月上海贸仲委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洛娃科技向公司支付本金97,409.4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019年11月,洛娃科技管理人起诉浙商证券,诉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2019年12月,破产管理人召开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管理人对本公司主承的“15洛娃01”公司债券的审查意见认为抵押无效。随后公司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诉请法院确认浙商证券代表持有人享有有抵押的担保债权。2021年5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朝阳区法院裁定书,法院认为公司诉洛娃破产债权确认案应以管理人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案为基础,而另案尚未审结,故裁定中止诉讼。2021年6月,洛娃科技管理人起诉浙商证券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案开庭审理。截至目前,浙商证券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仍未恢复审理,洛娃科技破产管理人提起的合同无效之诉仍在审理中。
(2)“16洛娃01”公司债券纠纷案。公司为公司债券“16洛娃01”的受托管理人。根据“16洛娃01”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代表“16洛娃01”部分持有人】向上海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公司债本金33,710.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9年2月,上海贸仲委受理该案。2019年5月开庭,未裁决。2019年6月,公司收到上海贸仲委通知,因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受理洛娃科技破产重整案,本仲裁案仲裁程序中止。恢复开庭后,9月上海贸仲委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洛娃科技向公司支付本金33,710.6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019年11月,洛娃科技管理人起诉浙商证券,诉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2019年12月,破产管理人召开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管理人对本公司主承的“16洛娃01”公司债券的审查意见认为抵押无效。随后公司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诉请法院确认浙商证券代表持有人享有有抵押的担保债权。2021年5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朝阳区法院裁定书,法院认为公司诉洛娃破产债权确认案应以管理人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案为基础,而另案尚未审结,故裁定中止诉讼。2021年6月,洛娃科技管理人起诉浙商证券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案开庭审理。截至目前,浙商证券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仍未恢复审理,洛娃科技破产管理人提起的合同无效之诉仍在审理中。
(3)“16房信01”公司债券纠纷案。公司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16房信01”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2020年8月24日,“16房信01”已实质性违约。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代表房信集团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持有人】向杭州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被申请人房信集团支付债券本金2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2020年11月,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21年3月24日该案在杭州仲裁委开庭审理,并于5月11日出具仲裁裁决书,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债券本金2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2021年6月8日,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2021年9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在划扣被执行人天津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5,066.62元并转执行费296,943元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浙商证券168,123.62元;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截至目前,本案处于执行阶段,浙商证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报告期内,浙商证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处罚3次。
2021年4月13日,重庆证监局因浙商证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存在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行为,对公司出具《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4号)。
除上述情况外,浙商证券子公司浙商期货广州营业部收到广东证监局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对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措施决定书〔2021〕123号)。
浙商证券子公司浙商资管收到浙江证监局于2021年12月24日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活动处分有关人员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措施决定书〔2021〕152号),浙商资管相关责任人员此后相继收到了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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