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制度齐发力,股民维权谱新篇!由新浪财经主办的315投资者保护论坛正式启幕。回首2021年,一系列标志性案件相继判决,与此同时,证券虚假陈述新规正式出台,投资者保护从此开启新篇章。新时代背景下,投资者维权有哪些改变?该如何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带着思考与期许,新浪财经力邀业内大咖共聚云端,共话投资者保护新时代。
股民索赔时需注意什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索赔领域专业律师吴立骏为您解答。
吴立骏律师指出,依据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第10条第三项的规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变化,才能视为有重大性。该规定明确了,如果股价或者成交量不受影响,则上市公司无论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也无论违规程度多少,都因没有重大性而无需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所以,股民在这一条重大的改变的内容当中,起诉的股民要有所甄别,对虚假陈述的“三日一价(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及基准日或更准价)要有明确的认知,特别是对实施日,新规以后,实施日的认定反而是最难的,因为揭露日相对来说还简单,但实施日往往是不明确的,这些都要股民自己来举证。实施日的量和价的变化也会导致案件的最终结果的不确定性,这一点也要尤其进行关注。另外,还有该类案件当中由于现在新司法解释规定的基准日、基准价,是按照30个交易日,如果还没有达到流通盘换手率100%的情况下,就以第30个交易日作为基准日,同时测算基准价。我们依据该规定以后反推历史上的很多案件,很多股票的索赔在揭露日以后连续下跌、跌停,连续跌停以后会造成股民没有办法卖出,在跌停打开之前没有有效的换手率。所以,如果在计算基准价的时候,各位投资者也要注意将连续跌停的部分要剔除在基准价之外,也就是不要算入,不要算入对股民的索赔是有利的,而且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以及科学性。
吴立骏律师认为,在新老规定目前大的态势下面进行了一个专业的分析,就是索赔的标的、索赔的人数会大大增加,索赔的速度也会相对加快。但是相对来说索赔的获赔比例,需根据每个地区去甄别。部分地区由于司法保护力度更强,可以更倾向于这些地区的股票,需要投资者有一个理智的或合理的一个判断。
责任编辑:陈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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