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地信”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地球物理”)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欠款人民币32,049,552.00元(本诉讼提起时工程欠款为32,549,552.00元,后回款500,000.00元,故判决时涉案金额为32,049,552.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人民币2,636,825.84元(计算至2021年11月25日),案件受理费217,732.00元
●判决结果: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给付原告正元地球物理工程款32,049,55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93,434.00元(自2019年11月5日暂计至2021年11月25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正元地球物理已对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在上诉期内,上诉期满后被告未上诉则正式生效,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 风险提示: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在上诉期内,仍存在部分或全部款项未能收回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正元地球物理于2021年11月25日就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的应收账款事项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内0105民初1378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正元地信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内0105民初13789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2,049,552.00元;
2、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593,434.00元(自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32,049,55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暂计至2021年11月25日,以32,049,55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73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17.00元,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负担215,0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基于谨慎性原则,正元地球物理已对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在上诉期内,上诉期满后被告未上诉则正式生效,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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