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2年03月10日 03:3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为本案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2,025,341.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针对本案件计提预计负债11,563,280元。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为终审民事判决,预计会导致公司2021年度利润减少10,462,061.2元,具体数据最终以公司年度审计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1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德高新区管委会”)起诉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日出东方”)未完全按《项目建设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因广东日出东方2019年的纳税额未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要求,应按协议书约定向顺德高新区管委会支付违约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件作出案号为(2020)粤0606民初20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东日出东方应向顺德高新区管委会返还建设履约金8,259,503.2元;广东日出东方应向原告顺德高新区管委会支付违约金13,765,838元;本案受理费151,926.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156,926.71元,由广东日出东方负担。”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广东日出东方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粤06民终18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26.71元,由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针对本案件计提预计负债11,563,280元。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为终审民事判决,预计会导致公司2021年度利润减少10,462,061.2元,具体数据最终以公司年度审计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事项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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