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2-011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
资金占用等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在担保函、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上加盖了公章;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相应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被其占用。
截至目前,公司违规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
自前次进展公告日2022年1月15日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月违规担保事项无最新进展。
自前次进展公告日2022年1月15日至本公告日,新增资金占用款2,786.77万元,系公司为控股股东合规担保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款。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资金占用总额为27.31亿元,其中:直接现金占用14.54亿元,因合规担保履行担保责任累计被执行10.73亿元,因违规担保执行和解履行赔偿责任2.04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违规担保总额为14.33亿元。
其他情况详见2022年1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进一步梳理同类事项及具体情况,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对公司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解决进展,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4日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2-012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期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恢74号之六】。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与被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新光圆成、周晓光、虞云新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208,100.13万元。
公司于2020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390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
公司于2020年8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浙07民执446号),责令各被告履行(2019)浙07民初390号判决书主文内容,并支付执行费。
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因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部分房产。
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浙07民执446号之一),法院裁定拍卖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部分房产。
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20套房地产拍卖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被执行人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0套房地产拍卖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16套房地产拍卖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拍卖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情况的说明》及执行裁定书【(2020)浙07执446号之一百三十一】,裁定(2020)浙 07 执 446 号案件终结执行。
公司于2021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1)浙07执恢74号】,责令各被告支付执行标的860,870,157.18元及利息。
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恢74号】,裁定拍卖义乌世茂部分房产。
二、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恢74号之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新光建材城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新光天地3幢共119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二层共78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三层1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四层2套商业用房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吴宁街道红椿街、南街共9套,吴宁街道新光天地B区地下一层商铺共34套,吴宁街道黉门商厦地下一层商铺共122套商铺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吴宁街道黉门商厦2幢、3幢共35套,吴宁街道黉门商厦1幢共61套住宅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浙(2018)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208号,共441套】。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涉案总金额为1192.95万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该资产拍卖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的拍卖结果,鉴于该资产尚未拍卖,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若拍卖成交且拍卖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差额部分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若拍卖成交且拍卖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差额部分将减少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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