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尚在索赔有效期内并且已有胜诉判决(或已达成调解)的案件,共计涉及35只股票。在上述35只已胜诉且仍可索赔的股票的基础上,近期ST瑞德、*ST索菱、中毅达、宁波动力投资者维权案,也有了重大进展,已有投资者收到一审胜诉判决书。”2月10日,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
2020年7月,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ST瑞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ST瑞德存在的违法行为有: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ST瑞德投资者索赔案的管辖法院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凡在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期间买入奥瑞德股票,且在2018年6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赔偿范围),均可提起索赔。”臧小丽律师说。
2020年12月11日,*ST索菱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索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臧小丽律师表示,*ST索菱投资者索赔案的管辖法院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的索赔范围是凡在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索菱股份股票,且在2019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赔偿范围)。
2020年3月3日,中毅达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毅达存在的违法事实有:未及时披露实控人变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
“与上述两案有所不同,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中毅达投资者索赔案赔偿的投资者范围有两个时间段:凡在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买入中毅达A股或B股,且在2017年6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者;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期间买入中毅达A股或者B票,且在2018年3月23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者。”据臧小丽律师介绍。
宁波动力是因为资产重组被骗导致财务造假。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披露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资产重组交易报告书》、以及资产重组完成后的定期报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臧小丽律师说,宁波动力投资者索赔案的范围是凡在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期间买入宁波东力股票,且在2018年7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赔偿范围)。除上述范围外,凡在2016年12月13日到2018年7月4日期间买入宁波东力股票,且在2018年7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也可主张索赔,(特别说明:本时段尚未有胜诉判决)。
“上述四案的胜诉判决,均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预计案件还需经过二审审理。相同条件的、未参与索赔诉讼的投资者还可加入。”臧小丽律师提醒说,因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诉讼时效规则发生很大变化,不再从上市公司收到罚单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建议符合条件投资者尽快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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