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违规增持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并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森特股份”)于2022年1月14日收到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出具的《关于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疏忽导致违规增持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因为计算疏忽未及时发现其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后续交易构成违规增持及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新华都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新华都实业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厦门新华都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发树及其亲属林玉叶、陈焱辉因看好森特股份的未来发展前景,于2021年7月起陆续在二级市场买卖森特股份的股票,但无意举牌。
一、本次违规增持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情况
(一)本次违规增持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2021年12月29日,新华都集团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由于疏忽,在统计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森特股份股票数量的过程中,遗漏计算了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个人在安信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名下购买的216.29万股森特股份股票,导致未及时发现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1年12月6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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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短线交易情况说明
2021年12月29日,新华都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发树作为另一上市公司股东计划参与该公司可转债配售,因其证券账户资金不足需通过出售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新华都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仍看好森特股份的未来前景无意减持,在未意识到一致行动人持股合计已经超过5%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在卖出60万股森特股份股票筹集资金的同时,协调本公司买入相同数量(60万股)森特股份股票。该次买入卖出主要是根据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资金需求进行的持仓调整,并不是以赚取差价或影响市场股价为目的,但仍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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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算交易费用情况下,上述短线交易获利=个人账户卖出金额-新华都集团账户买入金额=25290000元-25289195元=805元
计算交易费用情况下,上述短线交易获利=个人账户卖出所得金额-新华都集团账户买入金额=25260410.69元-25294758.29元=-34347.60元
计算交易费用情况下,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在本次短线交易中获利。
二、本次违规增持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的致歉与处理情况
2021年12月29日收盘后,新华都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发树收到开户券商短信和电话,提示上述调仓行为触发券商异常交易风控系统互为对手方异常交易预警。收到该提示后,新华都集团对照相关法规及时启动全面自查。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由于疏忽,在统计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森特股份股票数量的过程中,遗漏计算了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个人在安信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名下购买的216.29万股森特股份股票,导致未及时发现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的情况。在自查发现上述情况后,新华都集团第一时间联系森特股份公告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此次违规增持行为未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系计算疏忽导致的误操作,并非主观故意行为。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进行了深刻自查和反省,并就因此造成的影响表示诚挚歉意。
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新华都集团承诺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人民币805元全部上缴归森特股份所有。
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将加强巩固学习《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来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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