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判决,拟提起再审申请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原诉讼金额924,404,818.60元,现诉讼金额1,188,959,291.5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拟就本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背景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大商股份郑州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郑州公司”)基于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投资”)签订的《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因信达投资未能完全履行协议,公司对信达投资提起诉讼。公司认为,公司与信达投资、河南省金博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博大公司”,为信达投资全资子公司)之间关于土地转让、租金标准的确定等均系基于《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对金博大城项目的整体性约定,土地转让、租金标注等都以此为前提,双方产生相关纠纷与诉讼的根本原因为信达投资未能完全履行《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因此,为尽力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就《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对信达投资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大商郑州公司于2021年9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初126号)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下:1、撤销(2020)京0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2、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改判案涉《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因被上诉人信达投资的违约而依法解除,并支持上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股份郑州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除索赔预期可得利益损失2.18亿元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信达投资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的上诉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三)案件事实
2006年公司承租金博大城商场,租赁期三年。金博大公司系金博大城的所有权人,为信达投资的全资子公司。2009年9月9日,公司与信达投资就续租事直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续租租期3+10年,租金前3年每年l亿元,从第4年起租金基数为1.065亿元,10年期间每三年递增4.2%。
2009年12月22日,信达投资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签订《金博大城扩建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信达投资公司有权取得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金博大城所处地块中的未利用部分(即2#地块,金博大城所处已开发地块为3#地块)作为共同项目用地,对现有的金博大城进行改造扩建。2010年l1月15日,公司与信达投资签订《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约定由公司接手开发“金博大城扩建项目”,受让项目扩建权包括三方面条件:1、公司承担己投入的费用及利息(即389.48万元),并支付7500万受让款;2、信达投资将2#地块转让给公司;3、公司将金博大城一期的外装修、商场增加一层等方案一并报批。同时,作为该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调整了金博大城的租金,将第一阶段4年租期中后三年的年租金从l亿元提高至1.3亿元,将第二阶段10年租期的年租金提高至以1.32184亿元为基础,每一年租金均在上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68%。双方按照提高后的租金标准签订了租赁合同,公司支付了项目转让款7500万元和费用及利息389.48万元。
2010年12月17日,公司出资设立大商郑州公司,作为开发建设“金博大城扩建项目”的项目公司,具体履行《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大商郑州公司于2014年3月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1#地块14.92亩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1.869亿元及税费。但是,由于2#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先与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而金博大公司未全面披露2#地块存在共有人的权属信息,并且在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之后仍然继续出售地上房产,导致2#地块无法办理分割转让手续。根据《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信达投资公司将2#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司或项目公司,公司才能开发建设“金博大城扩建项目”。2#块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法完成,不仅构成了金博大公司在《土地转让协议》项下的违约,同时也构成了信达投资公司在《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项下的违约。信达投资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公司根本无法获得扩建项目的建设规划许可证,“金博大城扩建项目”根本无法启动,公司受让扩建项目的扩建权进行项目整体开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903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96,596.46元,由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股份郑州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公司拟就本次判决结果提起再审申请,主要理由及根据为:
1、2#地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中约定的信达公司的重要合同义务,信达公司未能向公司转让2#地块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信达公司未能完成2#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拟就本次判决提起再审,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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